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67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67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677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曾仲鈺 債務人 徐莉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零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徐莉樺於民國(下同)106年02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整,借期至111年02月03日屆滿,利息自撥款日起前3期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百分之1.62機動計付(月調),自第4期開始則全部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百分之5.2機動計付(月調)。
(二)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0年09月03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9,0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五)證物名稱及件數:
1.信用借款約定書影本乙份。
2.個金授信總約定書暨確認表影本各乙份。
3.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乙份。
4.歷史利率查詢乙份。
5.戶籍謄本乙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3677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徐莉樺│自民國110年│至民國110年│年息6%│││19039││9月03日起│10月02日止││││元│├──────┼──────┼───────┤││││自民國110年│至民國111年0│年息7.2%│││││10月03日起│7月02日止│││││├──────┼──────┼───────┤││││自民國111年│至清償日止│年息6%│││││7月03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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