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調字第4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楊玉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5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
有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1項亦有明文。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
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
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
二、查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即債務人楊玉綿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本件原告起訴欲分割遺產如附表所示,楊玉綿之應繼分為6分之1,以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534,9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9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黃玉真
附表
編號
土地座落
公告現值
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公同共有權利範圍
原告主張被代位人之應繼分
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3,000元/平方公尺
990.74
1/32
楊玉綿:1/6
15,48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3,000元/平方公尺
828.15
1/32
同上
12,940元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3,000元/平方公尺
2305.49
1/32
同上
36,023元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100元/平方公尺
426.46
1/16
同上
4,886元
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100元/平方公尺
1057.81
1/2
同上
96,966元
6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100元/平方公尺
330.03
1/2
同上
30,253元
7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1,100元/平方公尺
5238.33
1/3
同上
320,120元
8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2,500元/平方公尺
74.66
1/4
同上
7,777元
9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2,500元/平方公尺
90.31
1/4
同上
9,407元
10
未保存登記之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00號
課稅現值:13,000元
1/2
同上
1,083元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534,9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