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49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富昇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6年度聲沒字第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含袋毛重壹點零壹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含袋毛重拾陸點零陸伍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富昇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民國
105年6月22日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富昇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317號、106年度毒偵緝字第318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850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98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業據本院核閱前揭卷宗無誤。而該案為警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8包經送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袋,毛重16.0654公克);另為警查扣之粉塊狀1包及粉末1包經送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含袋,毛重
1.01公克),此分別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各1紙附卷可憑,足徵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自屬違禁物無訛。又因扣案之包裝袋內所殘留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及海洛因,均無法完全與該包裝袋析離,自應一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諭知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核與前揭規定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