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9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9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1934號上訴人 卓冠華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1760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少連偵字第34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沒收之宣告,並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刑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載敘其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就上訴人有販賣毒品營利之意圖,亦依調查所得證據予以論述。上訴意旨僅泛謂雖有向呂○政(姓名年籍詳卷)收取價金,但未賺取差價利潤,懇請從輕量刑等語,而為事實之爭辯,對於原判決論以其前揭之罪,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指摘,殊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何菁莪法官張智雄法官黃斯偉法官段景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