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23號原告青溪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珠 被告 謝徽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
1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1月18日以寄存方式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紙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33、37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3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45、47、49頁),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