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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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108號
原 告 蔡惜銘
上列原告請求遠傳公司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232元,應補繳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
二、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一同
起訴或一同被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能謂無欠缺。又遺產
屬於繼承人全體之公同共有,故就公同共有權利為訴訟者,
乃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
訴,否則於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
字第610號判決參照)。本件原告係本於被繼承人 趙發旺 對
被告之電信費用契約法律關係,提出訴訟,揆諸上開判決之
旨,應由全體繼承人一同起訴。故原告應提出被繼承人趙發
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
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
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
正本件起訴狀之原告欄位及訴之聲明。
三、請提出被告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按上開資料記載被告公司
全名、營業所、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四、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更正後準備書狀,並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