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65號
原 告 富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錦聰
訴訟代理人 陳怜燕
甘芝玉
被 告 陳怡霖
訴訟代理人 陳文正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蕭宇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3月17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