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42號原告 陳文昌 訴訟代理人 蕭元亮 律師被告 陳祝陽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4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張少威法官文家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