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887號債權人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航陞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時,債權人就其請求,應釋明之。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2月23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提出債權讓與已通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該通知書已於108年12月27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呂姿穎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