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7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704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明儒
朱吉盛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張紹斌 律師
江帝範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王品 諭選任辯護人 黃秀蘭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75號,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2739號、106年度偵字第17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3至7、11至15、18至21、24、30、32、
36、37、40、43、47、49至56、58、60、62、63至65、67至71、
74、78、80、81、83、84、88至92、94、96、98、100、101、
102、105、106、109、112部分,及朱吉盛共同犯如其附表一編號1、8至10、16、22、23、27、28、31、34、97、99、10
7、108、110、111部分,暨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謝明儒犯如附表一編號3、4、5、6、11至13、18至21、30、32、
37、64、67、69、71、78、80、81、88、90、91、94、100、106、109、112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本院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玖仟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玖萬肆仟參佰肆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朱吉盛犯如附表一編號1、3至6、8至13、16、18至23、27、28、30至32、34、37、88、90、91、94、97、99、100、106至111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本院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王品諭 犯如附表一編號3至6、18至21、30、32、100、106、10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本院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謝明儒被訴如附表一編號36、40、43、47、49至56、58、60、62、63、65、68、70、74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部分,均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謝明儒上開撤銷改判(有罪)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朱吉盛上開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王品諭上開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事實
一、謝明儒與王品諭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3人以上、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等犯意聯絡,先由謝明儒先於民國105年6、7月間起,在淘寶網上購買拍賣網站帳號「crazy83745」、「aa653290」、「mayday888999」、「monkey92810」、「easybuy999」、「ticketmarket」、「happylife9096」、「worksh-op999」、「buyeasyeasybuy99」、「qlzqqqq」、「dshft5」、「justin7169」、「and384201」、「pff710」後,持用 林昀霆 (另為不起訴處分)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其他人頭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申請連線上網,分別登入奇摩拍賣網站、露天拍賣網站、蝦皮拍賣程式、城市通拍賣網站等網際網路拍賣平臺,各以「vip00000000」、「候梅子」、「江慶展」、「白芳方」、「 王品薇 」、「專業代購」、「loveubaa」、「 林群峰 」、「 林巧琳 」(起訴書重複列「林巧琳」一次,應予更正)、「 張婷婷 」、「 于沛聒 」、「EDMAY」、「 鍾婉琳 」、「sh-tw49」、「 吳容萱 」、「Z0000000000」、「LiyingCheng」、「 于沛茹 」、「eaglegggoo」、「Ocahisan」、「bnm987kl」、「姚莉秀」、「五月天買票」、「 蘇珊妮 」、「fk00000000」、「a94535gg」、「z08cveygaf」、「 林華 」、「 張智瑋 」、「buy-24hr」、「凱蒂專業日本代購」、「qa978579」、「920baobao」、「ayhbopkg」、「24hr快速代購」、「tyu55g」、「明倫」、「 蔡夢珊 」、「 黃雨婷 」等暱稱,刊登欲出售如附表一除編號36、40、43、47、49至56、58、60、62、63、65、68、70、74外,其餘各編號所示商品等訊息,佯裝有意願出售商品之意思,復由王品諭自105年9月中旬起,在高雄市○○區○○路○○○號12樓,以謝明儒提供之拍賣網站帳號,登入各拍賣網站平臺,偽裝成購得商品之消費者,就謝明儒刊登之拍賣訊息進行下標、給予正面評價,共同以前揭詐術方法,使如附表一上開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等各陷於錯誤,分別下標購買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商品後,各依謝明儒指示,將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購物款項,匯至如附表一前揭編號所示之由 趙羽潔 、 郭晉源 (均另為不起訴處分)向樂購蝦皮網路購物平臺申請交易帳號申請交易帳號所產生之對應虛擬帳戶內,及匯入 林忠翰 (涉幫助詐欺罪嫌,另移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偵辦)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屏東復興郵局帳戶(帳號詳卷)、 陳雲子 (涉幫助詐欺罪嫌,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申辦之中華郵政屏東大埔郵局帳戶(帳號詳卷)、 廖振國 (涉幫助詐欺罪嫌,另移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偵辦)申辦之中華郵政員林郵局帳戶(帳號詳卷)、 謝宇軒 (涉幫助詐欺罪嫌,另併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審理)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下稱第一銀行)帳戶(帳號詳卷)、 李冠鋐 (涉幫助詐欺罪嫌,另併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審理)申辦之中華郵政郵局帳戶(帳號詳卷)、 葉琮德 (另為不起訴處分)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帳戶(帳號詳卷)及 林國清 申辦之中華郵政郵局帳戶(帳號詳卷)等內,再由朱吉盛自105年8月至10月間,依謝明儒指示,持金融帳戶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提領詐得贓款約3次,並將款項均交與謝明儒、朱吉盛,因之獲得新臺幣(下同)8、9,000元之酬勞。嗣如附表一前揭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於匯款後,皆未收到如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之商品,始悉受騙。 嗣經警 於105年10月31日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對謝明儒、朱吉盛及王品諭執行搜索後,分別扣得現金39,000元、上揭中華郵政存簿及金融卡、中華郵政屏東大埔郵局存簿、中華郵政員林郵局存簿及金融卡、第一銀行存簿、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號手機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用戶識別卡、門號儲值卡5張、行動電話門號用戶識別卡14張、無限網卡1支、讀卡機2臺、黑色脫鞋1雙、灰色外套1件、灰色上衣1件、黑藍色運動長褲1件、筆記型電腦2臺;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用戶識別卡;教戰手冊3張、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用戶識別卡各1張、門號儲值卡4張、筆記型電腦1臺等物(詳如附表二所載),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告訴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偵查後起訴。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審判期日前之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即被告謝明儒、朱吉盛、王品諭所犯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非前開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經被告於原審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經原審告知被告3人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被告
3人及檢察官之意見後,爰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之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判之,是本件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謝明儒、朱吉盛、王品諭於警詢、偵查中、原審及本院中均坦承不諱(見105年度偵字第0000
0號卷之一〈下稱偵一卷之一〉第6至20、32至37、39至
40、97至98、127至129、147至148、153至155頁,
105年度偵字第22739號卷之二〈下稱偵一卷之二〉第17至18、23至24頁,106年度偵字第1753號卷之一〈下稱偵二卷之一〉第8至17、44至48、65至70、72至73頁,原審訴字卷之一第139至143頁,原審訴字卷之五第17至25頁),核與證人趙羽潔、郭晉源、林昀霆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偵一卷之一第41至45、131至132、13
5至136、139至140頁,偵二卷之一第82至88、103至
126頁,106年度偵字第1753號卷之二〈下稱偵二卷之二〉第1至8頁);復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中指述明確(見偵二卷之二第34至36、41至42、44頁正反面、47至48、50至51、53至54、56至57、59頁正反面、61至64、66至69、71至72、74頁正反面、76至77、79頁正反面、82至83、87至88、90至91、93至94、101至102、104頁正反面、106頁正反面、108至109、11
3頁正反面、116至117、121頁正反面、126頁正反面、128至129、132至134、136至137、142頁正反面,106年度偵字第10970號卷之一〈下稱偵三卷之一〉第19至20、24至25、27至28、30至31、33至35、38至39、41至43、45頁正反面、47頁正反面、49至50、52至53、55頁正反面、57至58、62至63、65至66、68頁正反面、70頁正反面、73至74、76頁正反面、78頁正反面、83至84、86至
87、89至90、92至95、97至98、102至103、105至106、108頁正反面、110頁正反面、112頁正反面、114至
115、117至118、120至121、124頁正反面、136頁正反面、147頁正反面、152至153、174至175、181頁正反面、199至200、206至208、213頁正反面、22
8至229、316至317頁,106年度偵字第10970號卷之二〈下稱偵三卷之二〉第3頁正反面、12至14、22至23、33至34、45至46、52至53、57至58、79至80、84至85、11
0至111、123至124、132至135、150至151、155至157、162至164、168至169、176至178、186至
187頁反面、193至194、204頁正反面、213至214、
219頁正反面、222至223、227至228、235至236、
249至250、258至259頁),並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金融帳戶交易明細表影本、拍賣平臺頁面列印資料、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取畫面、詐騙帳號清冊、樂購蝦皮有限公司函、自動櫃員機監視錄影畫面擷取影像、原審法院105年聲搜字第001525號搜索票影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蝦皮帳號txt.檔文字資料、購物網頁擷圖列印資料、被告謝明儒使用詐騙帳號清冊、尿布客服及新文字文件txt.檔文字資料、蝦皮拍賣平臺「mayday88899」等帳號通訊軟體對話擷錄暨翻拍畫面等件在卷可參(見偵一卷之一第3頁反面至4頁反面、21至31、46至54、65至67、69至78,偵二卷之一第18至23、27至36、42、52至54、57至64、74至77、137至251頁,偵二卷之二第18至32、37、39至40、43、45至46、49、52、55、
58、60、65、70、73、75、78、80至81、85至86、89頁正反面、92頁反面、95至100頁反面、103頁正反面、105頁反面、107頁正反面、110至112頁反面、114至115頁反面、118至120、122至125、127、130至131、
135、138至141、143,偵三卷之一第10至14、21至23、26、29、32、36至37、40、44、46、48、51、54、56、59至60、64、67、69、71至72、75頁正反面、77、79至82、85、88、91、96、99至101頁反面、104、107、109、111、113、116、119、122至123頁反面、125至
130頁反面、132至135、137至146、150至151、15
4至161、164至173、178、180、185至186、189至198、204至205、210至212、215至220、225至
227、233至237、243至248、254至263、270至27
2、278至281、283頁反面、285至289頁反面、294至300、303至305、308至313、315、318至320、
323頁,偵三卷之二第2、5至11、16至21、24至32、36至44、47、49至51、55至56、60至78、81、83、86至109、113至122、126至131、137至149、153至154、
158至161、166至167、171至175、179至185、18
8至190、192、195至203、205至208、210至212、215至218、220至221、226、229、232至234、
240至248、254至257、260至289頁反面),足證被告3人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被告謝明儒於105年8月間向被告朱吉盛表示「我又重新做詐欺這行業」等語,被告朱吉盛則對被告謝明儒表示「我也想要賺點外快」等語,並約定被告朱吉盛之報酬為其當次領得款項的一成,(見偵一卷之一第15、128、148頁,原審訴字卷之一第139至143頁,原審訴字卷之五第17至25頁),則其2人有共同加重詐欺之犯意聯絡至明。再於105年9月間,被告謝明儒與被告王品諭約定,由被告王品諭負責上網衝評價,報酬為被告謝明儒供被告王品諭吃住,及一個禮拜給1,000至2,000元等語(見偵一卷之一第15、128頁,原審訴字卷之一第139至143頁,原審訴字卷之五第17至25頁),則被告謝明儒、朱吉盛及王品諭即有共同加重詐欺之犯意聯絡,亦可認定。被告謝明儒、朱吉盛及王品諭,基於加重詐欺之犯意聯絡,由被告謝明儒在奇摩拍賣網站等網際網路拍賣平臺,於105年8月間刊登欲出售如附表一編號11至13、25、37、48、57、86至88、90、
91、93至95、115至118號所示商品等訊息;又於105年9月至10月間,刊登欲出售如附表一編號1至6、8至10、16至
23、26至34、97、99、100、103、104、106至111號所示商品等訊息,佯裝有意願出售商品之意思;復由王品諭於105年9月至10月間登入奇摩拍賣網站等網際網路拍賣平臺,偽裝為謝明儒所刊登如附表一編號1至6、8至10、16至
23、26至34、97、99、100、103、104、106至111號所示商品之消費者,就上開商品為下標、給予正面評價等行為,使告訴人、被害人陷於錯誤,分別下標購買,並將購買上開商品之款項匯入如附表一前揭編號所示之帳戶內;再由被告朱吉盛於105年8月至10月間,持金融帳戶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提領詐得贓款,而詐取告訴人、被害人之金錢得逞。是被告謝明儒、朱吉盛及王品諭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遂行犯罪之目的,被告3人自應就其所為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是被告3人就上開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可認定。
(三)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3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
(一)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規定「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之加重事由,其立法理由已敘明:「考量現今以電信、網路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施以詐術,往往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此一不特定、多數性詐欺行為類型,其侵害社會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定為第3款之加重處罰事由。」是行為人若係基於詐欺不特定民眾之犯意,利用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刊登虛偽不實之廣告,以招徠民眾,遂行詐騙,縱行為人尚須對受廣告引誘而來之被害人,續行施用詐術,始能使之交付財物,仍係直接以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向公眾散布詐欺訊息,無礙成立加重詐欺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07號判決同此見解)。次按刑法之共同正犯,包括共謀共同正犯及實行共同正犯二者在內;祇須行為人有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共同犯罪計畫之擬定,互為利用他人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完成其等犯罪計畫,即克當之,不以每一行為人均實際參與部分構成要件行為或分取犯罪利得為必要(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82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且其犯意聯絡之表示,無論為明示之通謀或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均不在此限(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65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故詐欺集團成員,以分工合作之方式,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取財之目的,即應負共同正犯責任,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犯意之聯絡,亦不以直接發生者為限,而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屬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946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共同行為決意非必在事先即行為前便已存在,行為當中始形成,亦可,且不以共犯間均相互認識為要件,至以自己犯罪意思而參與,其參與之行為,縱屬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亦為正犯。
(二)被告3人所犯法條:
1.被告謝明儒於105年5月至7月間,即開始以其在淘寶網上購買之拍賣網站帳號,及以人頭行動電話門號申請連線上網,分別登入奇摩拍賣網站等網際網路拍賣平臺,刊登欲出售如附表一編號35、38、39、41、42、44至46、59、
61、64、66、67、69、71至73、75至82、112至114號所示商品等訊息,佯裝有意願出售商品之意思,使告訴人、被害人陷於錯誤,分別下標購買,並將購買上開商品之款項匯入如附表一編號35、38、39、41、42、44至46、59、61、64、66、67、69、71至73、75至82、112至114號所示之帳戶內,而詐取告訴人、被害人之金錢得逞。其利用網際網路,於奇摩拍賣網站等網際網路拍賣平臺刊登不實之販售商品訊息,而該等網頁均為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得瀏覽、見聞,核其就此部分所為,係犯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2.被告謝明儒、朱吉盛、王品諭於105年9月至10月間,就附表一編號1至6、8至10、16至23、26至34、97、99、100、103、104、106至111號所為,核屬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犯行,均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3.另被告謝明儒及朱吉盛就附表一編號11至13、25、37、48、57、86至88、90、91、93至95、115至118號所為,係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被告謝明儒、朱吉盛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再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除非存在時間或空間上之全部或局部之重疊關係,否則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定之,故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且犯罪時間或空間亦有相當差距,應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是如附表一編號4(含編號7)、11(含編號15)、12(含編號24)、13(含編號14)、18(含編號101)、20(含編號98)、69(含編號83)、78(含編號84)、88(含編號89)、90(含編號96)、91(含編號92)、100(含編號102、105)所示之行為,係被告謝明儒分別於同一日以同一網路拍賣廣告內容,對各該告訴人、被害人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分別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各應論以一罪。被告3人上開所為,分別侵害如附表一有罪部分所示各告訴人、被害人之獨立財產監督權,且犯罪之時間、空間亦有相當差距,依上開說明,各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刑之加重減輕部分: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於現行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修正之前,法院應斟酌個案情形,裁量是否依該規定加重最低本刑。經查:
被告謝明儒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0年易字第111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1次、2月22次、4月4次、3月7次,嗣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
103年6月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4年5月3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朱吉盛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0年易字第1112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19次、4月1次、5月1次、3月6次,嗣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於103年1月1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3年12月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謝明儒、朱吉盛分別於受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爰審酌被告謝明儒、朱吉盛前已有多次詐欺犯罪之前科,並經執行完畢,理應生警惕作用,期待其返回社會後能因此自我控管,惟其又再度為同樣罪質之本案犯罪,顯見其未悛悔改過,其無視法律之嚴厲禁制,屢屢再犯,符合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且依本案情節(如附表一所示之多次加重詐欺取財罪)、斟酌告訴人或被害人所受之財產侵害、被告謝明儒、朱吉盛之年齡智識、社會經驗等一切情狀,被告謝明儒、朱吉盛亦無量處最低法定本刑情形之必要,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撤銷改判及科刑審酌部分:
(一)原判決關於其附表一編號3、4、5、6、7、11至15、18至
21、24、30、32、36、37、40、43、47、49至56、58、60、62、63至65、67至71、74、78、80、81、83、84、88至
92、94、96、98、100、101、102、105、106、109、112部分,及被告朱吉盛共同犯附表一編號1、8至10、16、22、23、27、28、31、34、97、99、107、108、110、111所示部分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一)被告謝明儒於原審與附表一編號112所示之告訴人 謝怡柔 已達成和解,被告謝明儒於本院審理期間當庭將詐騙告訴人謝怡柔之犯罪所得18,000元全部返還告訴人謝怡柔,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參,此部分無庸對被告謝明儒為沒收或追徵之宣告,原審未及審酌上情,容有未洽;(二)被告朱吉盛於本院審理期間與附表一編號18所示之告訴人 陳玫鈴 已達成和解並給付和解金1100元,有本院和解筆錄在卷可參,此部分無庸對被告為沒收或追徵之宣告,原審未及審酌上情,容有未洽;(三)被告朱吉盛於本案宣判已將附表一編號1、7至10、16、22、23、27、28、31、34、97、99、100、101、102、105、107、108、110、111所示其等共同詐欺被害人之犯罪所得共計63,527元繳納至本院,有本院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參,原審未及審酌於此,容有未洽;(四)如附表一編號4(含編號7)、11(含編號15)、12(含編號24)、13(含編號14)、18(含編號
101)、20(含編號98)、69(含編號83)、78(含編號編號84)、88(含編號89)、90(含編號96)、91(含編號92)、100(含編號102、105)所示之行為,係被告謝明儒分別於同一日以同一網路拍賣廣告內容,對各該告訴人、被害人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分別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分別論以一罪,原審未詳予審酌,就上開犯行,均予分論併罰,即有未洽。(五)被告3人於原審已與 焦家豈 、 蘇湲珊 、 黃苡禎 、 朱妤華 、 盧泰源 、 謝政佑 、 邱芳佐 、 莊榮庭 、 徐銘謙 、 柯瑞育 、 林德偉 、 黃英綿 、 蔡承育 、 李雅欣 、 郭庭 、 賴佳妤 、 翁敬堯 、 楊婷淯 、 黃愉柔 、 陳鈴玲 、 李家旻 、 陳韻安 、 邱聖涵 、 黃庭堅 、 李靜宜 、 吳宗翰 、 范晏慈 等27名被害人(即附表一編號3、4、5、6、
12、13、15、19、20、21、30、32、37、40、50、58、64、67、68、71、80、81、91、94、98、106、109部分)達成和解並給付和解金,原審未審酌其等於犯後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給付和解金填補被害人損失之情形,所宣告之刑與未填補被害人損失之犯行部分一致,亦有未當。被告
3人上訴意旨請求從輕量刑,經審酌其犯後已知悔悟,且其情尚屬可憫,就此部分上訴為有理由,且原判決關於此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罪刑及定執行刑部分均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3人正值青壯年,不循正當途徑賺取錢財,僅為貪圖不法利得,竟共同以詐術騙取無辜被害人之金錢,破壞社會交易秩序及人際間信賴關係,犯罪所生之危害程度非輕,復參酌被告朱吉盛及被告王品諭係因被告謝明儒之招募而加入共犯組織,且被告朱吉盛所領取之詐騙款項均須先交付給被告謝明儒,再由被告謝明儒發給報酬予被告朱吉盛及被告王品諭,顯見被告謝明儒係擔任該共犯組織之核心角色,而被告朱吉盛及被告王品諭僅負責領取贓款或上網給予商品正面評價,應係擔任該共犯組織之基層等參與犯罪環節之比重;再衡酌被告謝明儒及朱吉盛前已有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刑之紀錄,仍不知警惕,於刑罰執行完畢後仍再犯本件相同罪質之詐欺罪,可見其等未從前案記取教訓且自我約束能力不佳,被告王品諭於本件犯行前,並無其他經法院判處有罪之刑事前科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素行 尚稱良好;又被告3人於原審中已與焦家豈、蘇湲珊、黃苡禎、朱妤華、盧泰源、謝政佑、邱芳佐、莊榮庭、徐銘謙、柯瑞育、林德偉、黃英綿、蔡承育、李雅欣、郭庭、賴佳妤、翁敬堯、楊婷淯、黃愉柔、陳鈴玲、李家旻、陳韻安、邱聖涵、黃庭堅、李靜宜、吳宗翰、范晏慈等27名被害人(即附表一編號3、4、5、6、12、13、15、
19、20、21、30、32、37、40、50、58、64、67、68、71、80、81、91、94、98、106、109部分)達成和解並給付和解金,有調解筆錄、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見原審審訴字卷第169至172頁,原審訴字卷之一第142頁反面、148之1至148之3頁,原審訴字卷之三第17頁反面、121頁正反面、123頁),及被告謝明儒於本院因被告朱吉盛之協助與被害人謝怡柔達成和解並給付和解金、被告朱吉盛、王品諭於本院與被害人陳玫鈴達成和解並給付合解金,有本院和解筆錄在卷可參,被告朱吉盛其餘犯行部分因無法與被害人取得聯繫而將附表一編號1、7至10、16、22、23、27、28、31、34、97、100、101、10
2、105、107、108、110、111所示之被害人被詐得之犯罪所得共計63,527元繳交至本院,有刑事陳報狀、本院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參,念其等犯後坦承犯行,並就所參與詐欺之情形及如何運作、有何人參與等情供述明確,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被告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以及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至4項所示之刑。
(二)沒收部分:
1.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第2條第2項以及新修正之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尚無新舊法律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立法理由參照)。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所謂實際合法發還,是指因犯罪而生民事或公法請求權已經被實現、履行之情形而言。該情形,不以發還扣押物予原權利人為限,其他如財產犯罪,行為人已依和解條件履行賠償損害之情形,亦屬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91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於2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至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固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年8月11日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⑴被告謝明儒、朱吉盛及王品諭於原審中已與焦家豈、蘇湲
珊、黃苡禎、朱妤華、盧泰源、謝政佑、邱芳佐、莊榮庭、徐銘謙、柯瑞育、林德偉、黃英綿、蔡承育、李雅欣、郭庭、賴佳妤、翁敬堯、楊婷淯、黃愉柔、陳鈴玲、李家旻、陳韻安、邱聖涵、黃庭堅、李靜宜、吳宗翰、范晏慈等27名被害人(即附表一編號3、4、5、6、12、13、15、
19、20、21、30、32、37、40、50、58、64、67、68、71、80、81、91、94、98、106、109部分)達成和解並給付和解金;被告謝明儒於本院審理期間當庭將詐騙告訴人謝怡柔之犯罪所得18,000元全部返還告訴人謝怡柔;被告朱吉盛於本院審理期間與附表一編號18所示之告訴人陳玫鈴已達成和解並給付和解金;被告朱吉盛並就附表一編號1、7至10、16、22、23、27、28、31、34、97、100、101、102、105、107、108、110、111所示之被害人詐得之犯罪所得共計63,527元繳納至本院,均業如前述,是此部分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⑵另被告謝明儒就其他被害人因受詐欺而匯款之金額扣除已
達成和解及被告朱吉盛繳交犯罪所得後尚有犯罪所得共646,348元,經被告謝明儒供稱「總共118筆匯款扣除朱吉盛是8,000元、王品諭是5,000元,其餘都是其犯罪所得」、「扣到的39,000元是我的,就是我從被害人下標的金額中提領出來的錢」等語(見原審訴字卷之三第18、60頁反面),參酌被告朱吉盛陳述「我將款項均交與謝明儒,我因之獲得8、9,000元之報酬」等語(見原審審訴字卷第61頁),及被告王品諭陳述「謝明儒一個禮拜會給我1、2,000元」等語(見原審訴字卷第61頁)。是被告謝明儒之犯罪所得為646,348元扣除已給與被告朱吉盛之8,000元及被告王品諭之5,000元,為633,348元,其經扣案之犯罪所得為39,000元,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沒收之;被告謝明儒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為594,348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王品諭未扣案犯罪所得為5,000元,其雖參與和解惟並未繳交犯罪所得,均係由被告謝明儒及朱吉盛繳交款項,業據辯護人陳稱明確(見原審卷五第18頁),其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朱吉盛未扣案犯罪所得8,000元因其繳交發還被害人之款項已超過其犯罪所得,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⑶再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經被告謝明儒承認係其犯罪所用之物,且均為其所有(見原審審訴字卷第60頁反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⑷至於扣案之100元紙鈔共7張,依卷內資料尚無證據可資證
明係屬被告3人之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四、上訴駁回:原審審理結果,認被告3人共犯如附表一編號2、17、25、26、29、33部分、被告謝明儒犯如附表一編號35、38、39、41、42、44至46、59、61、66、72、73、75至77、79、82、85至87、113至118部分、被告謝明儒與朱吉盛共犯如附表一編號48、57、93、95、103、104部分及被告謝明儒、王品諭共犯如附表一編號1、8至10、16、22、23、27、28、31、34、
97、99、107、108、110、111部分所犯罪證明確,而適用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8條、第47條第1項等規定,並審酌被告3人正值青壯年,不循正當途徑賺取錢財,僅為貪圖不法利得,竟共同以詐術騙取無辜被害人之金錢,破壞社會交易秩序及人際間信賴關係,犯罪所生之危害程度非輕,復參酌被告朱吉盛及被告王品諭係因被告謝明儒之招募而加入共犯組織,且被告朱吉盛所領取之詐騙款項均須先交付給被告謝明儒,再由被告謝明儒發給報酬予被告朱吉盛及被告王品諭,顯見被告謝明儒係擔任該共犯組織之核心角色,而被告朱吉盛及被告王品諭僅負責領取贓款或上網給予商品正面評價,應係擔任該共犯組織之基層等參與犯罪環節之比重,再衡酌被告謝明儒及朱吉盛前已有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刑之紀錄,仍不知警惕,於刑罰執行完畢後仍再犯本件相同罪質之詐欺罪,可見其等未從前案記取教訓且自我約束能力不佳,被告王品諭於本件犯行前,並無其他經法院判處有罪之刑事前科紀錄,素行尚稱良好,又被告3人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給付和解金,惟念其等犯後坦承犯行,並就所參與詐欺之情形及如何運作、有何人參與等情供述明確,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被告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以及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認被告3人犯此部分如附表一編號2、9、17、25、26、29、30、32、33、35、38、39、41、42、44至46、48、57、59、61、66、72、73、75至77、79、82、85至87、93、95、103、104、113至118部分及被告謝明儒、王品諭如附表一編號1、8至10、16、22、23、27、28、31、34、97、99、107、108、110、111部分所示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上述編號所示之刑,核無認定事實錯誤、量刑瑕疵或違背法令之情形,其結論尚無不合。按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並應受比例原則等法則之拘束,非可恣意為之,致礙其公平正義之維護,必須兼顧一般預防之普遍適應性與具體個案特別預防之妥當性,始稱相當。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如無偏執一端,致有明顯失出失入之恣意為之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茲原判決就上開部分所示之罪已詳予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及前揭所列情狀,予以綜合考量,在法定刑度範圍內,詳予審酌科刑,核其認事用法尚無違誤,量刑亦屬妥當。被告3人上訴意旨請求從輕量刑云云,惟此部分業經原審審酌,是其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明儒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等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36、40、43、47、49至56、58、60、62、
63、65、68、70、74所示之期日,分別登入其所示網站,刊登欲出售之商品等訊息,佯裝有意願出售商品之意思,始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等各陷於錯誤,分別下標購買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商品後,各依被告謝明儒指示,將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購物款項,匯款至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之郭晉源(另為不起訴處分)之對應虛擬帳戶內,嗣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於匯款後,皆未收到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之商品,始悉受騙,嗣經警於
105年10月31日持原審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對被告謝明儒執行搜索後,分別扣得如前揭有罪部分事實欄所載之物,而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謝明儒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36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倘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3105號、30年度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復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而被害人之陳述如無瑕疵,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固足採為科刑之基礎,倘其陳述尚有瑕疵,而在未究明前,遽採為論罪科刑之根據,即難認為適法(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61年台上字第3099號判例參照)。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謝明儒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如附表一編號36、40、43、
47、49至56、58、60、62、63、65、68、70、74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中之指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金融帳戶交易明細表影本、拍賣平臺頁面列印資料、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錄書面、詐騙帳號清冊等資料,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謝明儒堅詞否認前揭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沒有使用附表一前揭編號所示以臉書為詐騙犯行等語。經查:
一、如附表一編號36、40、43、47、49至56、58、60、62、63、
65、68、70、74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分別於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之期日,分別下標購買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商品後,將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購物款項,匯款至如附表上開編號所示之郭晉源之對應虛擬帳戶內,嗣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於匯款後,皆未收到如附表一上開編號所示之商品,而有遭詐騙之事實,固堪認定。
二、惟上開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之指述及上開證據,僅能證明上開告訴人、被害人有遭詐騙之事實,尚難進一步推論係由被告謝明儒所為,是上開告訴人、被害人之指述,雖查無故意誣陷被告謝明儒之相關跡證,然此部分除被害人或告訴人之單一指訴外,尚乏其他證據足以擔保指述無誤之補強證據可資佐證,尚難僅憑被告謝明儒於原審之自白即認與事實相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謝明儒確有此部分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謝明儒此部分犯罪。
肆、綜上,檢察官起訴被告謝明儒涉有此部分加重詐欺取財罪嫌部分,所舉之事證,除附表一編號36、40、43、47、49至56、58、60、62、63、65、68、70、74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之指述外,依卷內之證據尚難認有其他積極證據,足使本院以證明被告謝明儒有此部分之犯罪,揆諸前揭說明,本於罪得出無合理懷疑之有罪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疑唯輕、罪疑有利被告之原則,自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為被告謝明儒無罪之諭知。原審未詳予勾稽上開卷內證據,以被告謝明儒有公訴意旨所指之此部分加重詐欺取財犯行,遽予論罪科刑,尚有未洽。被告謝明儒上訴意旨指摘此部分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改判,並為被告謝明儒被訴此部分均無罪之諭知。
丙、按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係特別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犯行之反社會性、刑罰適應性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除依刑法第51條所定方法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外,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查被告3人上開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宣告刑部分,其犯罪性質相同,犯罪方法、過程、態樣亦大致相同,各次犯行集中於105年6至11月間,犯罪時間接近,就被告3人所犯各罪為整體評價,綜合卷證審酌被告3人所犯數罪類型、次數、非難重複程度,爰分別就上開撤銷改判(有罪)及上訴駁回所處之宣告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
主文第7、8、9項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
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曾忠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蘇揚旭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被害人受詐欺│被害人匯│被害人受詐欺│受詐欺款│被害人匯│原審宣告刑│本院宣告刑││││情節│款時間│而匯入之(實│項匯入之│款金額(││││││││體、虛擬)帳│實體帳戶│新臺幣)││││││││號│及戶名││││├──┼───┼──────┼────┼──────┼────┼────┼──────────┼──────────┤│1│被害人│於105年10月│105年10│000-00000│中華郵政│1,880元│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朱吉盛共同犯刑法第33│││ 胡秋平 │28日在蝦皮拍│月30日上│0000000│林忠翰││刑法第339條之4第1│9條之4第1項第2款││││賣平臺上購買│午11時許││││項第2款、第3款之加│、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 夏慕 尼餐券│││││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刑壹年肆月。│││││││││月。│其他上訴駁回。│││││││││王品諭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告訴人│於105年10月│105年10│000-00000│中華郵政│7,500元│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上訴駁回。│││ 郭靜宜 │31日在蝦皮拍│月31日下│0000000│林忠翰││刑法第339條之4第1│││││賣平臺上購買│午4時33││││項第2款、第3款之加│││││商品│分││││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王品諭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告訴人│於105年10月│105年10│000-00000│中華郵政│3,60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焦家豈│27日在蝦皮拍│月28日下│0000000│林忠翰│││刑法第339條之4第1││││賣平臺上購買│午5時30│││││項第2款、第3款之加││││原燒餐券│分許│││││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王品諭犯刑法第33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4│⑴│於105年10月│105年10│000-00000│中華郵政│1,20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被害人│26日在蝦皮拍│月26日下│0000000│林忠翰│││刑法第339條之4第1│││蘇湲珊│賣平臺上購買│午5時57│││││項第2款、第3款之加││││餐券│分│││││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謝明儒處有期徒刑壹│││⑵│於105年10月│105年10│000-00000│中華郵政│1,00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年捌月、朱吉盛處有期│││告訴人│26日在蝦皮拍│月26日下│0000000│林忠翰│││徒刑壹年肆月。│││ 楊湘婕 │賣平臺上購買│午3時9分│││││王品諭共同犯刑法第33││││西堤牛排餐券││││││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5│被害人│於105年10月│105年10│000-00000│中華郵政│1,88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黃苡禎│25日在蝦皮拍│月26日下│0000000│林忠翰│││刑法第339條之4第1││││賣平臺上購買│午4時13│││││項第2款、第3款之加││││ 夏慕尼 餐券│分│││││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王品諭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6│告訴人│於105年10月│105年10│000-00000│中華郵政│2,90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朱妤華│29日在蝦皮拍│月29日下│0000000│林忠翰│││刑法第339條之4第1││││賣平臺上購買│午7時31│││││項第2款、第3款之加││││ 陶板屋 及石二│分│││││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鍋餐券││││││,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王品諭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7││此部分事實已││││││││││移至編號4之││││││││││⑵│││││││├──┼───┼──────┼────┼──────┼────┼────┼──────────┼──────────┤│8│告訴人│於105年10月│105年10│000-00000│中華郵政│2,700元│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朱吉盛共同犯刑法第33│││ 蘇芳儀 │28日在蝦皮拍│月31日中│0000000│林忠翰││刑法第339條之4第1│9條之4第1項第2款││││賣平臺上購買│午12時5││││項第2款、第3款之加│、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 舒果 及陶板屋│分││││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財罪,累犯,處有期徒││││餐券│││││,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刑壹年肆月。│││││││││月。│其他上訴駁回。│││││││││王品諭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9│告訴人│於105年10月│105年10│000-00000│中華郵政│5,000元│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朱吉盛共同犯刑法第33│││ 張綺文 │28日在蝦皮拍│月31日下│0000000│林忠翰││刑法第339條之4第1│9條之4第1項第2款││││賣平臺上購買│午7時38││││項第2款、第3款之加│、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 張學 友演唱會│分││││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財罪,累犯,處有期徒││││演唱會門票│││││,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刑壹年肆月。│││││││││月。│其他上訴駁回。│││││││││王品諭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0│告訴人│於105年10月│105年10│000-00000│中華郵政│3,360元│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朱吉盛共同犯刑法第33│││ 郭雅芳 │27日在蝦皮拍│月28日下│0000000│林忠翰││刑法第339條之4第1│9條之4第1項第2款││││賣平臺上購買│午3時10││││項第2款、第3款之加│、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小蒙牛餐券│分││││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刑壹年肆月。│││││││││月。│其他上訴駁回。│││││││││王品諭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⑴│於105年8月15│105年8月│000-00000│中華郵政│3,60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告訴人│日在露天拍賣│15日下午│0000000│陳雲子│││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陳政旭 │網站購買 普寧 │6時4分│││││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勝營養品││││││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⑵│於105年8月15│105年8月│000-00000│中華郵政│3,60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告訴人│日在露天拍賣│15日下午│0000000│陳雲子││││││邱芳佐│網站購買普寧│6時20分│││││││││勝營養品│││││││├──┼───┼──────┼────┼──────┼────┼────┼──────────┼──────────┤│12│⑴│於105年8月15│105年8月│000-00000│中華郵政│4,20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告訴人│日在露天拍賣│15日上午│0000000│陳雲子│││刑法第339條之4第1│││盧泰源│網站上購買大│9時28分│││││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 魯閣 代幣││││││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⑵│於105年8月15│105年8月│000-0000000│中信銀行│4,20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告訴人│日在露天拍賣│18日下午│8900│葉琮德││││││ 陳正發 │網站購買 大魯 │2時58分│││││││││閣代幣│││││││├──┼───┼──────┼────┼──────┼────┼────┼──────────┼──────────┤│13│⑴│於105年8月13│105年8月│000-00000│中華郵政│4,20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告訴人│日在露天拍賣│15日中午│0000000│陳雲子│││刑法第339條之4第1│││謝政佑│網站上購買大│12時35分│││││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魯閣代幣││││││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⑵│於105年8月13│105年8月│000-00000│中華郵政│1,50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被害人│日在露天拍賣│15日下午│0000000│陳雲子││││││ 林均澤 │網站上購買大│8時25分│││││││││魯閣代幣│││││││├──┼───┼──────┼────┼──────┼────┼────┼──────────┼──────────┤│14││此部分事實已││││││││││移至編號13之││││││││││⑵│││││││├──┼───┼──────┼────┼──────┼────┼────┼──────────┼──────────┤│15││此部分事實已││││││││││移至編號11之││││││││││⑵│││││││├──┼───┼──────┼────┼──────┼────┼────┼──────────┼──────────┤│16│被害人│於105年9月24│105年9月│000-00000│中華郵政│2,670元│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朱吉盛共同犯刑法第33│││ 胡登晉 │日在蝦皮拍賣│27日上午│0000000│廖振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9條之4第1項第2款││││平臺購買全聯│10時36分││││項第2款、第3款之加│、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禮券│││││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刑壹年肆月。│││││││││月。│其他上訴駁回。│││││││││王品諭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7│告訴人│於105年9月26│105年9月│000-00000│中華郵政│8,000元│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上訴駁回。│││ 劉雅雯 │日在露天拍賣│29日中午│0000000│廖振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網站購買奶粉│12時38分││││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王品諭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8│⑴│於105年9月25│105年9月│000-00000│中華郵政│2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告訴人│日在蝦皮拍賣│28日下午│0000000│廖振國│1,098元││刑法第339條之4第1│││陳玫鈴│平臺購買奶粉│2時30分│││││項第2款、第3款之加│││││、下午11│││││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時10分│││││,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⑵│於105年9月25│105年9月│000-00000│中華郵政│2,80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王品諭共同犯刑法第33│││告訴人│日在蝦皮拍賣│26日下午│0000000│林國清│││9條之4第1項第2款│││ 王燕婷 │平臺購買奶粉│1時許│││││、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9│被害人│於105年9月28│105年9月│000-00000│中華郵政│6,78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莊榮庭│日前在蝦皮拍│28日上午│0000000│廖振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賣平臺購買關│10時40分│││││項第2款、第3款之加││││立固營養品││││││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王品諭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20│⑴│於105年9月29│105年9月│000-00000│中華郵政│6,20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告訴人│日在蝦皮拍賣│29日上午│0000000│廖振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徐銘謙│平臺購買饗食│9時58分│││││項第2款、第3款之加││││天堂餐券││││││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⑵│於105年9月29│105年9月│000-00000│中華郵政│4,20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王品諭共同犯刑法第33│││被害人│日在蝦皮拍賣│29日下午│0000000│林國清│││9條之4第1項第2款│││李靜宜│平臺購買餐券│7時7分許│││││、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1│告訴人│於105年9月27│105年9月│000-00000│中華郵政│1,78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柯瑞育│日在蝦皮拍賣│27日下午│0000000│廖振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平臺購買 燦坤 │5時12分│││││項第2款、第3款之加││││提貨券││││││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王品諭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22│告訴人│於105年9月28│105年9月│000-00000│中華郵政│1,680元│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朱吉盛共同犯刑法第33│││ 陳璟 綦│日在蝦皮拍賣│28日下午│0000000│廖振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9條之4第1項第2款││││平臺購買奶粉│11時55分││││項第2款、第3款之加│、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刑壹年肆月。│││││││││月。│其他上訴駁回。│││││││││王品諭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3│告訴人│於105年10月6│105年10│000-0000000│第一銀行│4,999元│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朱吉盛共同犯刑法第33│││ 侯韋緁 │日在蝦皮拍賣│月6日上│5307│謝宇軒││刑法第339條之4第1│9條之4第1項第2款││││網站購買 樂高 │午11時57││││項第2款、第3款之加│、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玩具│分││││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刑壹年肆月。│││││││││月。│其他上訴駁回。│││││││││王品諭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4││此部分事實已││││││││││移至編號12之││││││││││⑵│││││││├──┼───┼──────┼────┼──────┼────┼────┼──────────┼──────────┤│25│告訴人│於105年8月18│105年8月│000-0000000│中信銀行│17,718元│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上訴駁回。│││ 盛維康 │日以LINE通訊│18日下午│8900│葉琮德││刑法第339條之4第1│││││軟體購買Pay-│1時25分││││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Pal英鎊│││││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6│告訴人│於105年10月│105年10│000-00000│中華郵政│46,140元│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上訴駁回。│││ 劉珊珊 │10日在露天拍│月10日下│0000000│李冠鋐││刑法第339條之4第1│││││賣網站購買│午3時許││││項第2款、第3款之加│││││PayPal美元│││││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王品諭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7│告訴人│於105年10月│105年10│000-00000│中華郵政│2,800元│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朱吉盛共同犯刑法第33│││ 趙若淇 │8日在蝦皮拍│月10日下│0000000│李冠鋐││刑法第339條之4第1│9條之4第1項第2款││││賣平臺購買張│午3時28││││項第2款、第3款之加│、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學友演場會門│分││││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財罪,累犯,處有期徒││││票│││││,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刑壹年肆月。│││││││││月。│其他上訴駁回。│││││││││王品諭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8│被害人│於105年10月9│105年10│000-00000│中華郵政│4,200元│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朱吉盛共同犯刑法第33│││ 徐之農 │日在露天拍賣│月9日下│0000000│李冠鋐││刑法第339條之4第1│9條之4第1項第2款││││網站購買張學│午4時44││││項第2款、第3款之加│、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友演場會門票│分││││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刑壹年肆月。│││││││││月。│其他上訴駁回。│││││││││王品諭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9│被害人│於105年10月│105年10│000-00000│中華郵政│19,500元│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上訴駁回。│││ 吳佳育 │10日在露天拍│月10日下│0000000│李冠鋐││刑法第339條之4第1│││││賣網站購買寶│午4時││││項第2款、第3款之加│││││可夢手環│││││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王品諭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0│告訴人│於105年10月│105年10│000-00000│中華郵政│2,00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林德偉│8日在露天拍│月9日中│0000000│李冠鋐│││刑法第339條之4第1││││賣網站購買寶│午12時21│││││項第2款、第3款之加││││可夢手環│分│││││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王品諭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31│告訴人│於105年10月│105年10│000-00000│中華郵政│4,600元│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朱吉盛共同犯刑法第33│││ 蔡秀嫺 │11日在蝦皮拍│月11日下│0000000│李冠鋐││刑法第339條之4第1│9條之4第1項第2款││││賣平臺購買關│午2時39││││項第2款、第3款之加│、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立固營養品│分││││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刑壹年肆月。│││││││││月。│其他上訴駁回。│││││││││王品諭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2│告訴人│於105年10月8│105年10│000-00000│中華郵政│8,888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黃英綿│日在蝦皮拍賣│月8日下│0000000│李冠鋐│││刑法第339條之4第1││││平臺購買樂高│午9時4分│││││項第2款、第3款之加││││玩具││││││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王品諭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33│被害人│於105年10月9│105年10│000-00000│中華郵政│17,200元│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上訴駁回。│││ 黃韻璇 │日在蝦皮拍賣│月10日下│0000000│李冠鋐││刑法第339條之4第1│││││平臺購買保健│午11時44││││項第2款、第3款之加│││││食品│分││││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王品諭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4│告訴人│於105年10月9│105年10│000-00000│中華郵政│4,000元│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朱吉盛共同犯刑法第33│││ 吳沛蓁 │日在蝦皮拍賣│月9日下│0000000│李冠鋐││刑法第339條之4第1│9條之4第1項第2款││││平臺購買張學│午5時15││││項第2款、第3款之加│、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友演場會門票│分││││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刑壹年肆月。│││││││││月。│其他上訴駁回。│││││││││王品諭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5│告訴人│於105年10月9│105年7月│000-00000│ 元大 銀行│11,000元│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上訴駁回。│││ 呂皇毅 │日在蝦皮拍賣│26日中午│00000000(台│郭晉源││之4第1項第3款之加│││││平臺購買手機│12時52分│北富邦銀行虛│││重詐欺取財罪,累犯,│││││││擬帳戶)│││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6│告訴人│於105年7月17│105年7月│000-00000│元大銀行│15,00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謝明儒無罪。│││ 林敬家 │日在臉書網站│18日下午│00000000(台│郭晉源│││││││購買手機│9時49分│北富邦銀行虛││││││││││擬帳戶)│││││├──┼───┼──────┼────┼──────┼────┼────┼──────────┼──────────┤│37│被害人│於105年8月8│105年8月│000-00000│元大銀行│5,50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蔡承育│日在露天拍賣│9日晚間6│00000000(台│郭晉源│││刑法第339條之4第1││││網站購買遊戲│時59分│北富邦銀行虛││││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主機││擬帳戶)││││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8│告訴人│於105年7月21│105年7月│000-00000│元大銀行│7,000元│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上訴駁回。│││ 鄧琬儀 │日在CityTalk│21日下午│00000000(台│郭晉源││之4第1項第3款之加│││││網站購買五月│2時15分│北富邦銀行虛│││重詐欺取財罪,累犯,│││││天演唱會門票││擬帳戶)│││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9│告訴人│於105年7月26│105年7月│000-00000│元大銀行│9,000元│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上訴駁回。│││ 邱筠茹 │日在蝦皮拍賣│26日中午│00000000(玉│郭晉源││之4第1項第3款之加│││││平臺上購買│12時52分│山銀行虛擬帳│││重詐欺取財罪,累犯,│││││CASIO自拍器││戶)│││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40│告訴人│於105年6月28│105年6月│000-00000│元大銀行│10,00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謝明儒無罪。│││李雅欣│日在臉書網站│28日上午│00000000(台│郭晉源│││││││上購買愛最大│10時44分│北富邦銀行虛││││││││演唱會門票││擬帳戶)│││││├──┼───┼──────┼────┼──────┼────┼────┼──────────┼──────────┤│41│告訴人│於105年6月18│於105年6│000-00000│元大銀行│2,150元│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上訴駁回。│││ 王淳宇 │日在旋轉拍賣│月18日下│00000000(台│郭晉源││之4第1項第3款之加│││││網站上購買│午2時56│北富邦銀行虛│││重詐欺取財罪,累犯,│││││PS3遊戲光碟│分│擬帳戶)│││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42│告訴人│於105年5月17│105年5月│000-00000│元大銀行│3,000元│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上訴駁回。│││ 黃政惇 │日在旋轉拍賣│17日上午│00000000(台│郭晉源││之4第1項第3款之加│││││網站上購買手│9時14分│北富邦銀行虛│││重詐欺取財罪,累犯,│││││機││擬帳戶)│││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43│告訴人│於105年7月24│105年7月│000-00000│元大銀行│8,00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謝明儒無罪。│││ 李雅慈 │日在臉書網站│24日上午│00000000(玉│郭晉源│││││││上購買演唱會│11時27分│山銀行虛擬帳││││││││五月天門票││戶)│││││├──┼───┼──────┼────┼──────┼────┼────┼──────────┼──────────┤│44│告訴人│於105年6月14│105年6月│000-00000│元大銀行│12,200元│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上訴駁回。│││ 曾慧玟 │日在CityTalk│14日下午│00000000(台│郭晉源││之4第1項第3款之加│││││網站購買五月│8時39分│北富邦銀行虛│││重詐欺取財罪,累犯,│││││天演唱會門票││擬帳戶)│││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45│告訴人│於105年5月2│105年5月│000-00000│元大銀行│2,500元│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上訴駁回。│││ 史雅惠 │日在旋轉拍賣│2日下午│00000000(玉│郭晉源││之4第1項第3款之加│││││網站上購買手│10時4分│山銀行虛擬帳│││重詐欺取財罪,累犯,│││││機││戶)│││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46│被害人│於105年6月28│105年6月│000-00000│元大銀行│16,000元│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上訴駁回。│││ 何宜庭 │日在旋轉拍賣│28日中午│00000000(台│郭晉源││之4第1項第3款之加│││││網站上購買手│12時31分│北富邦銀行虛│││重詐欺取財罪,累犯,│││││機││擬帳戶)│││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47│告訴人│於105年6月17│105年6月│000-00000│元大銀行│10,00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謝明儒無罪。│││ 賴芷芸 │日在臉書網站│19日上午│00000000(台│郭晉源│││││││上購買手機│10時41分│北富邦銀行虛││││││││││擬帳戶)│││││├──┼───┼──────┼────┼──────┼────┼────┼──────────┼──────────┤│48│告訴人│於105年8月1│105年8月│000-00000│元大銀行│6,000元│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上訴駁回。│││ 蔡月琪 │日在露天拍賣│1日下午5│00000000(台│郭晉源││刑法第339條之4第1│││││網站上購買樂│時52分│北富邦銀行虛│││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 高積木 ││擬帳戶)│││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49│告訴人│於105年7月9│105年7月│000-00000│元大銀行│12,00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謝明儒無罪。│││ 黃愉婷 │日在臉書網站│9日下午7│00000000(玉│郭晉源│││││││上購買手機│時46分│山銀行虛擬帳││││││││││戶)│││││├──┼───┼──────┼────┼──────┼────┼────┼──────────┼──────────┤│50│告訴人│於105年7月5│105年7月│000-00000│元大銀行│3,50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謝明儒無罪。│││郭庭│日在臉書網站│5日上午│00000000(台│郭晉源│││││││上購買 畢書 盡│10時4分│北富邦銀行虛││││││││演唱會門票││擬帳戶)│││││├──┼───┼──────┼────┼──────┼────┼────┼──────────┼──────────┤│51│告訴人│於105年6月11│105年6月│000-00000│元大銀行│6,00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謝明儒無罪。│││ 侯淨梅 │日在臉書網站│11日下午│170030(台北│郭晉源│││││││上購買手機│9時35分│富邦銀行虛擬││││││││││帳戶)│││││├──┼───┼──────┼────┼──────┼────┼────┼──────────┼──────────┤│52│告訴人│於105年8月1│105年8月│000-00000│元大銀行│14,00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謝明儒無罪。│││ 林意清 │日在臉書網站│1日下午1│00000000(玉│郭晉源│││││││上購買手機│時28分│山銀行虛擬帳││││││││││戶)│││││││││││││││├──┼───┼──────┼────┼──────┼────┼────┼──────────┼──────────┤│53│告訴人│於105年7月12│105年7月│000-00000│元大銀行│13,00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謝明儒無罪。│││ 陳紀元 │日在臉書網站│12日中午│00000000(台│郭晉源│││││││上購買手機│12時14分│北富邦銀行虛││││││││││擬帳戶)│││││├──┼───┼──────┼────┼──────┼────┼────┼──────────┼──────────┤│54│告訴人│於105年6月20│105年6月│000-00000│元大銀行│4,00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謝明儒無罪。│││ 林軒竹 │日在臉書網站│20日下午│00000000(台│郭晉源│││││││上購買五月天│7時42分│北富邦銀行虛││││││││演唱會門票││擬帳戶)│││││├──┼───┼──────┼────┼──────┼────┼────┼──────────┼──────────┤│55│告訴人│於105年5月28│105年5月│000-00000│元大銀行│12,00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謝明儒無罪。│││ 黃蒨霓 │日在臉書網站│29日上午│00000000(玉│郭晉源│││││││上購買演唱會│11時24分│山銀行虛擬帳││││││││門票││戶)│││││├──┼───┼──────┼────┼──────┼────┼────┼──────────┼──────────┤│56│告訴人│於105年7月4│105年7月│000-00000│元大銀行│3,50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謝明儒無罪。│││ 林佳 儀│日在臉書網站│4日下午1│00000000(台│郭晉源│││││││上購買畢書盡│時1分│北富邦銀行虛││││││││演唱會門票││擬帳戶)│││││├──┼───┼──────┼────┼──────┼────┼────┼──────────┼──────────┤│57│告訴人│於105年7月31│105年8月│000-00000│元大銀行│15,000元│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上訴駁回。│││ 李順智 │日在露天拍賣│1日中午│00000000(玉│郭晉源││刑法第339條之4第1│││││網站購買樂高│12時40分│山銀行虛擬帳│││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玩具││戶)│││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58│告訴人│於105年7月13│105年7月│000-00000│元大銀行│6,00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謝明儒無罪。│││賴佳妤│日在臉書網站│13日中午│00000000(台│郭晉源│││││││上購買演唱會│1時31分│北富邦銀行虛││││││││門票││擬帳戶)│││││├──┼───┼──────┼────┼──────┼────┼────┼──────────┼──────────┤│59│告訴人│於105年7月20│105年7月│000-00000│元大銀行│8,000元│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上訴駁回。│││王品薇│日在蝦皮拍賣│20日下午│00000000(玉│郭晉源││之4第1項第3款之加│││││平臺上購買TR│4時36分│山銀行虛擬帳│││重詐欺取財罪,累犯,│││││相機││戶)│││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60│被害人│於105年7月1│105年7月│000-00000│元大銀行│8,00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謝明儒無罪。│││ 程儷瑩 │日在臉書網站│1日下午7│00000000(台│郭晉源│││││││上購買五月天│時50分│北富邦銀行虛││││││││演唱會門票││擬帳戶)│││││├──┼───┼──────┼────┼──────┼────┼────┼──────────┼──────────┤│61│告訴人│於105年7月29│105年7月│000-00000│元大銀行│18,000元│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上訴駁回。│││ 丁千祐 │日在蝦皮拍賣│29日上午│00000000(玉│郭晉源││之4第1項第3款之加│││││平臺上購買手│11時23分│山銀行虛擬帳│││重詐欺取財罪,累犯,│││││機││戶)│││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62│告訴人│於105年6月23│105年6月│000-00000│元大銀行│10,00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謝明儒無罪。│││ 李孟柔 │日在3C交流區│23日上午│00000000(元│郭晉源│││││││網站購買相機│1時46分│大銀行虛擬帳││││││││││戶)│││││├──┼───┼──────┼────┼──────┼────┼────┼──────────┼──────────┤│63│告訴人│於105年6月1│105年6月│000-00000│元大銀行│12,00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謝明儒無罪。│││ 張友騰 │日在臉書網站│1日下午1│060571( 玉山 │郭晉源│││││││上購買演唱會│時19分│銀行虛擬帳戶││││││││門票││)│││││├──┼───┼──────┼────┼──────┼────┼────┼──────────┼──────────┤│64│告訴人│於105年6月5│105年6月│000-00000│元大銀行│3,50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翁敬堯│日在旋轉拍賣│5日中午│00000000(台│郭晉源│││之4第1項第3款之加││││平臺上購買手│12時26分│北富邦銀行虛││││重詐欺取財罪,累犯,││││機││擬帳戶)││││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65│告訴人│於105年7月14│105年7月│000-00000│元大銀行│16,00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謝明儒無罪。│││ 方詠田 │日在eprice網│14日下午│00000000(台│郭晉源│││││││站上購買手機│8時51分│北富邦銀行虛││││││││││擬帳戶)│││││├──┼───┼──────┼────┼──────┼────┼────┼──────────┼──────────┤│66│告訴人│於105年6月18│105年6月│000-00000│元大銀行│2,300元│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上訴駁回。│││ 李建寬 │日使用(旋轉│19日上午│00000000(台│郭晉源││之4第1項第3款之加│││││拍賣平臺上購│0時2分│北富邦銀行虛│││重詐欺取財罪,累犯,│││││買平板電腦││擬帳戶)│││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67│告訴人│於105年6月22│105年6月│000-00000│元大銀行│12,00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楊婷淯│日在蝦皮拍賣│22日上午│00000000(台│郭晉源│││之4第1項第3款之加││││平臺上購買手│7時17分│北富邦銀行虛││││重詐欺取財罪,累犯,││││機││擬帳戶)││││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68│告訴人│於105年7月4│105年7月│000-00000│元大銀行│4,00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謝明儒無罪。│││黃愉柔│日在臉書網站│5日上午8│00000000(台│郭晉源│││││││上購買畢書盡│時30分│北富邦銀行虛││││││││演唱會門票││擬帳戶)│││││├──┼───┼──────┼────┼──────┼────┼────┼──────────┼──────────┤│69│⑴│於105年7月19│105年7月│000-00000│元大銀行│4,40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告訴人│日在CityTalk│19日下午│00000000(台│郭晉源│││之4第1項第3款之加│││ 黃玫瑄 │拍賣平臺購買│10時45分│北富邦銀行虛││││重詐欺取財罪,累犯,││││五月天演唱會││擬帳戶)││││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門票││││││││├───┼──────┼────┼──────┼────┼────┼──────────┤│││⑵│於105年7月19│105年7月│000-00000│元大銀行│5,00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告訴人│日在CityTalk│19日下午│00000000(台│郭晉源││││││ 鄒智宇 │拍賣平臺購買│8時49分│北富邦銀行虛││││││││演唱會門票││擬帳戶)│││││├──┼───┼──────┼────┼──────┼────┼────┼──────────┼──────────┤│70│告訴人│於105年7月13│105年7月│000-00000│元大銀行│9,00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謝明儒無罪。│││ 詹芳琪 │日在臉書網站│13日上午│00000000(台│郭晉源│││││││上購買愛最大│11時45分│北富邦銀行虛││││││││演唱會門票││擬帳戶)│││││├──┼───┼──────┼────┼──────┼────┼────┼──────────┼──────────┤│71│告訴人│於105年7月3│105年7月│000-00000│元大銀行│1,00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陳鈴玲│旋轉拍賣平臺│3日上午9│00000000(台│郭晉源│││之4第1項第3款之加││││購買手機│時20分│北富邦銀行虛││││重詐欺取財罪,累犯,││││││擬帳戶)││││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72│告訴人│於105年6月12│105年6月│000-00000│元大銀行│3,000元│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上訴駁回。│││ 張一駿 │日旋轉拍賣平│12日上午│00000000(台│郭晉源││之4第1項第3款之加│││││臺購買PSV商│11時35分│北富邦銀行虛│││重詐欺取財罪,累犯,│││││品││擬帳戶)│││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73│告訴人│於105年5月15│105年5月│000-00000│元大銀行│2,500元│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上訴駁回。│││ 李姿蓉 │日在旋轉拍賣│15日下午│00000000(台│郭晉源││之4第1項第3款之加│││││平臺購買手機│2時7分│北富邦銀行虛│││重詐欺取財罪,累犯,│││││││擬帳戶)│││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74│告訴人│於105年7月2│105年7月│000-00000│元大銀行│7,725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謝明儒無罪。│││ 游佳穎 │日在臉書網站│2日下午8│076022(元大│郭晉源│││││││上購買五月天│時51分│銀行虛擬帳戶││││││││演唱會門票││)│││││├──┼───┼──────┼────┼──────┼────┼────┼──────────┼──────────┤│75│被害人│於105年7月18│105年7月│000-00000│元大銀行│6,000元│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上訴駁回。│││ 蘇敬涵 │日在CityTalk│19日下午│00000000(台│郭晉源││之4第1項第3款之加│││││平臺購買兄弟│10時47分│北富邦銀行虛│││重詐欺取財罪,累犯,│││││本色演唱會門││擬帳戶)│││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票│││││││├──┼───┼──────┼────┼──────┼────┼────┼──────────┼──────────┤│76│告訴人│於105年7月29│105年7月│000-00000│元大銀行│13,000元│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上訴駁回。│││ 魯博仁 │日在露天拍賣│31日中午│00000000(台│郭晉源││之4第1項第3款之加│││││網站上購買大│12時15分│北富邦銀行虛│││重詐欺取財罪,累犯,│││││魯閣代幣││擬帳戶)│││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77│告訴人│於105年6月30│105年6月│000-00000│元大銀行│17,000元│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上訴駁回。│││ 楊芳嵐 │日以LINE通訊│30日上午│00000000(台│郭晉源││之4第1項第3款之加│││││軟體上購買演│10時26分│北富邦銀行虛│││重詐欺取財罪,累犯,│││││唱會門票││擬帳戶)│││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78│⑴│於105年7月30│105年7月│000-00000│元大銀行│19,00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被害人│日在露天拍賣│30日下午│00000000(玉│郭晉源│││之4第1項第3款之加│││章銀宮│網站上購買樂│9時41分│山銀行虛擬帳││││重詐欺取財罪,累犯,││││高玩具││戶)││││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⑵│於105年7月30│105年7月│000-00000│元大銀行│16,00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告訴人│日在露天拍賣│30日中午│00000000(台│郭晉源││││││ 蘇致豪 │網站上購買樂│12時12分│北富邦銀行虛││││││││高玩具││擬帳戶)│││││├──┼───┼──────┼────┼──────┼────┼────┼──────────┼──────────┤│79│告訴人│於105年6月17│105年6月│000-00000│元大銀行│15,300元│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上訴駁回。│││ 董又維 │日以LINE通訊│17日中午│00000000(台│郭晉源││之4第1項第3款之加│││││軟體購買遊戲│12時19分│北富邦銀行虛│││重詐欺取財罪,累犯,│││││點數││擬帳戶)│││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80│被害人│於105年6月17│105年6月│000-00000│元大銀行│4,00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李家旻│日在旋轉拍賣│17日下午│00000000(台│郭晉源│││之4第1項第3款之加││││平臺上購買手│7時59分│北富邦銀行虛││││重詐欺取財罪,累犯,││││機││擬帳戶)││││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81│被害人│於105年6月15│105年6月│000-00000│元大銀行│3,30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陳韻安│日在CityTalk│15日下午│00000000(台│郭晉源│││之4第1項第3款之加││││平臺購買五月│4時44分│北富邦銀行虛││││重詐欺取財罪,累犯,││││天演唱會門票││擬帳戶)││││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82│告訴人│於105年6月18│105年6月│000-00000│元大銀行│2,500元│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上訴駁回。│││ 黃俊維 │日在旋轉拍賣│18日下午│00000000(台│郭晉源││之4第1項第3款之加│││││平臺上購買PS│8時│北富邦銀行虛│││重詐欺取財罪,累犯,│││││3遊戲光碟││擬帳戶)│││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83││此部分事實已││││││││││移至編號69之││││││││││⑵│││││││├──┼───┼──────┼────┼──────┼────┼────┼──────────┼──────────┤│84││此部分事實已││││││││││移至編號78之││││││││││⑵│││││││├──┼───┼──────┼────┼──────┼────┼────┼──────────┼──────────┤│85│被害人│於105年6月26│105年6月│000-00000│元大銀行│5,000元│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上訴駁回。│││ 顏伯庭 │日在露天拍賣│26日下午│00000000(台│郭晉源││之4第1項第3款之加│││││網站上購買五│11時15分│北富邦銀行虛│││重詐欺取財罪,累犯,│││││月天演唱會門││擬帳戶)│││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票│││││││├──┼───┼──────┼────┼──────┼────┼────┼──────────┼──────────┤│86│被害人│於105年8月5│105年8月│000-00000│元大銀行│5,000元│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上訴駁回。│││ 吳鳳華 │日在CityTalk│5日下午8│00000000(台│郭晉源││刑法第339條之4第1│││││平臺購買五月│時37分│北富邦銀行虛│││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天演唱會門票││擬帳戶)│││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87│告訴人│於105年8月5│105年8月│000-00000│元大銀行│10,500元│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上訴駁回。│││ 李巧欣 │日在露天拍賣│5日下午7│00000000(台│郭晉源││刑法第339條之4第1│││││網站上購買遊│時42分│北富邦銀行虛│││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戲機PS4││擬帳戶)│││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88│⑴│於105年8月5│105年8月│000-00000│合作金庫│5,51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告訴人│日在露天拍賣│5日下午3│0000000合作│ 陳清正 │││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黃鈺淼 │網站上購買掌│時29分│金庫││││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上型遊戲機││││││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⑵│於105年8月5│105年8月│000-00000│國 泰世華 │5,51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告訴人│日在露天拍賣│6日下午│00000000(台│銀行││││││ 李威翰 │網站上購買掌│10時51分│北富邦銀行虛│趙羽潔│││││││上型遊戲機││擬帳戶)│││││├──┼───┼──────┼────┼──────┼────┼────┼──────────┼──────────┤│89││此部分事實已││││││││││移至編號88之││││││││││⑵│││││││├──┼───┼──────┼────┼──────┼────┼────┼──────────┼──────────┤│90│⑴│於105年8月8│105年8月│000-00000│ 國泰世華 │10,45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告訴人│日在露天拍賣│8日中午│00000000(台│銀行│││刑法第339條之4第1│││ 宋顓均 │網站上購買遊│12時48分│北富邦銀行虛│趙羽潔│││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戲主機PS4│許│擬帳戶)││││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⑵│於105年8月8│105年8月│000-00000││10,465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告訴人│日在露天拍賣│8日下午│00000000(台│││││││ 陳致恒 │網站上購買遊│10時30分│北富邦銀行虛││││││││戲主機PS4│許│擬帳戶)│││││├──┼───┼──────┼────┼──────┼────┼────┼──────────┼──────────┤│91│⑴│於105年8月7│105年8月│000-00000│國泰世華│5,51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告訴人│日在露天拍賣│7日下午9│00000000(台│銀行│││刑法第339條之4第1│││邱聖涵│網站上購買遊│時17分許│北富邦銀行虛│趙羽潔│││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戲主機NEW3D││擬帳戶)││││財罪,均累犯,各處有││││LL││││││期徒刑壹年肆月。││├───┼──────┼────┼──────┼────┼────┼──────────┤│││⑵│於105年8月7│105年8月│000-00000│國泰世華│5,51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被害人│日在露天拍賣│7日下午9│00000000(台│銀行││││││ 童冠傑 │網站上購買遊│時32分許│北富邦銀行虛│趙羽潔│││││││戲主機NEW3D││擬帳戶)││││││││LL│││││││├──┼───┼──────┼────┼──────┼────┼────┼──────────┼──────────┤│92││此部分事實已││││││││││移至編號91之││││││││││⑵│││││││├──┼───┼──────┼────┼──────┼────┼────┼──────────┼──────────┤│93│告訴人│於105年8月7│105年8月│000-00000│國泰世華│10,450元│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上訴駁回。│││ 李昌樹 │日在露天拍賣│8日下午5│00000000(台│銀行││刑法第339條之4第1│││││網站上購買遊│時9分│北富邦銀行虛│趙羽潔││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戲主機PS4││擬帳戶)│││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94│告訴人│於105年8月4│105年8月│000-00000│元大銀行│1,50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黃庭堅│日在露天拍賣│4日下午1│00000000(台│郭晉源│││刑法第339條之4第1││││網站購買遊戲│時45分│北富邦銀行虛││││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片││擬帳戶)││││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95│告訴人│於105年8月6│105年8月│000-00000││5,035元│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上訴駁回。│││ 林明慧 │日在露天拍賣│7日下午8│00000000(台│││刑法第339條之4第1│││││網站上購買掌│時16分許│北富邦銀行虛│││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上型遊戲機││擬帳戶)│││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96││此部分事實已││││││││││移至編號90之││││││││││⑵│││││││├──┼───┼──────┼────┼──────┼────┼────┼──────────┼──────────┤│97│被害人│於105年10月3│105年10│000-00000│中華郵政│6,000元│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朱吉盛共同犯刑法第33│││ 黃琇純 │日在蝦皮拍賣│月3日下│0000000│林國清││刑法第339條之4第1│9條之4第1項第2款││││平臺上購買奶│午1時許││││項第2款、第3款之加│、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粉│││││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刑壹年肆月。│││││││││月。│其他上訴駁回。│││││││││王品諭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98││此部分事實已││││││││││移至編號20之││││││││││⑵│││││││├──┼───┼──────┼────┼──────┼────┼────┼──────────┼──────────┤│99│被害人│於105年10月2│105年10│000-00000│中華郵政│2,200元│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朱吉盛共同犯刑法第33│││ 謝宥騏 │日在蝦皮拍賣│月3日下│0000000│林國清││刑法第339條之4第1│9條之4第1項第2款││││平臺上購買奶│午6時21││││項第2款、第3款之加│、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粉│分許││││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刑壹年肆月。│││││││││月。│其他上訴駁回。│││││││││王品諭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00│⑴│於105年9月30│105年9月│000-00000│中華郵政│898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告訴人│日在蝦皮拍賣│30日上午│0000000│林國清│││刑法第339條之4第1│││ 吳巧惠 │平臺上購買奶│11時40分│││││項第2款、第3款之加││││粉│許│││││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謝明儒處有期徒刑壹│││⑵│於105年9月30│105年10│000-00000│中華郵政│1,80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年陸月,朱吉盛處有期│││告訴人│日在蝦皮拍賣│月2日下│0000000│林國清│││徒刑壹年肆月。│││ 樊佳靜 │平臺上購買奶│午1時2分│││││王品諭共同犯刑法第33││││粉│許│││││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⑶│於105年9月30│105年9月│000-00000│中華郵政│90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被害人│日在蝦皮拍賣│30日下午│0000000│林國清│││貳月。│││林佳縈│平臺上購買奶│4時44分│││││││││粉│││││││├──┼───┼──────┼────┼──────┼────┼────┼──────────┼──────────┤│101││此部分事實已││││││││││移至編號18之││││││││││⑵│││││││├──┼───┼──────┼────┼──────┼────┼────┼──────────┼──────────┤│102││此部分事實已││││││││││移至編號100││││││││││之⑵│││││││├──┼───┼──────┼────┼──────┼────┼────┼──────────┼──────────┤│103│告訴人│於105年10月2│105年10│000-00000│中華郵政│13,600元│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上訴駁回。│││ 杜嘉雯 │日在蝦皮拍賣│月2日下│0000000│林國清││刑法第339條之4第1│││││平臺購買張學│午10時15││││項第2款、第3款之加│││││友演唱會門票│分││││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王品諭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04│告訴人│於105年9月24│105年9月│000-00000│中華郵政│15,700元│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上訴駁回。│││ 蔡愛珠 │日在蝦皮拍賣│26日上午│0000000│林國清││刑法第339條之4第1│││││平臺上購買餐│9時10分││││項第2款、第3款之加│││││券│││││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王品諭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05││此部分事實已││││││││││移至編號100││││││││││之⑵│││││││├──┼───┼──────┼────┼──────┼────┼────┼──────────┼──────────┤│106│告訴人│於105年10月1│105年10│000-00000│中華郵政│2,88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吳宗翰│日在蝦皮拍賣│月2日上│0000000│林國清│││刑法第339條之4第1││││平臺購買餐券│午3時許│││││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王品諭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07│告訴人│於105年10月1│105年10│000-00000│中華郵政│3,800元│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朱吉盛共同犯刑法第33│││ 吳美燕 │日在蝦皮拍賣│月1日下│0000000│林國清││刑法第339條之4第1│9條之4第1項第2款││││平臺購買奶粉│午8時32││││項第2款、第3款之加│、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分││││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刑壹年肆月。│││││││││月。│其他上訴駁回。│││││││││王品諭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08│告訴人│於105年9月26│105年9月│000-00000│中華郵政│2,940元│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朱吉盛共同犯刑法第33│││ 曾惠靖 │日在蝦皮拍賣│26日上午│0000000│林國清││刑法第339條之4第1│9條之4第1項第2款││││平臺購買夏慕│7時55分││││項第2款、第3款之加│、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尼、西堤餐券│││││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刑壹年肆月。│││││││││月。│其他上訴駁回。│││││││││王品諭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09│告訴人│於105年9月28│105年10│000-00000│中華郵政│2,00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范晏慈│日在蝦皮拍賣│月2日下│0000000│林國清│││刑法第339條之4第1││││平臺購買西堤│午1時46│││││項第2款、第3款之加││││餐券│分│││││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王品諭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10│告訴人│於105年10月3│105年10│000-00000│中華郵政│2,200元│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朱吉盛共同犯刑法第33│││ 謝靜雯 │日前某時,在│月3日上│0000000│林國清││刑法第339條之4第1│9條之4第1項第2款││││露天拍賣網站│午11時54││││項第2款、第3款之加│、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購買演唱會門│分││││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財罪,累犯,處有期徒││││票│││││,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刑壹年肆月。│││││││││月。│其他上訴駁回。│││││││││王品諭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1│告訴人│於105年10月1│105年10│000-00000│中華郵政│1,100元│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朱吉盛共同犯刑法第33│││ 李仙陵 │日在蝦皮拍賣│月2日下│0000000│林國清││刑法第339條之4第1│9條之4第1項第2款││││平臺購買張學│午8時53││││項第2款、第3款之加│、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友演唱會門票│分││││重詐欺取財罪,均累犯│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刑壹年肆月。│││││││││月。│其他上訴駁回。│││││││││王品諭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2│告訴人│於105年6月30│105年7月│000-00000│元大銀行│18,000元│撤銷改判,不予列載。│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謝怡柔│日在CityTalk│1日下午6│00000000(台│郭晉源│││之4第1項第3款之加││││平臺購買五月│時26分│北富邦銀行虛││││重詐欺取財罪,累犯,││││天演唱會門票││擬帳戶)││││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3│告訴人│於105年6月26│105年6月│000-00000│元大銀行│10,000元│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上訴駁回。│││ 詹鈞婷 │日在露天拍賣│26日下午│00000000(台│郭晉源││之4第1項第3款之加│││││平臺購買演唱│7時28分│北富邦銀行虛│││重詐欺取財罪,累犯,│││││會門票││擬帳戶)│││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4│告訴人│於105年7月13│105年7月│000-00000│元大銀行│7,000元│謝明儒犯刑法第339條│上訴駁回。│││ 陳怡君 │日以LINE通訊│13日上午│00000000(台│郭晉源││之4第1項第3款之加│││││軟體購買演唱│11時57分│北富邦銀行虛│││重詐欺取財罪,累犯,│││││會門票││擬帳戶)│││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5│告訴人│於105年7月27│105年8月│000-00000│元大銀行│4,000元│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上訴駁回。│││ 彭麗芬 │日在CityTalk│4日上午│00000000(台│郭晉源││刑法第339條之4第1│││││平臺購買五月│10時56分│北富邦銀行虛│││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天演唱會門票││擬帳戶)│││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16│被害人│於105年8月3│105年8月│000-00000│國泰世華│5,700元│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上訴駁回。│││ 陳柏吟 │日在露天拍賣│3日下午9│00000000(玉│銀行││刑法第339條之4第1│││││網站購買遊戲│時許│山銀行虛擬帳│趙羽潔││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主機││戶)│││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117│告訴人│於105年8月5│105年8月│000-00000││5,035元│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上訴駁回。│││ 陳其煜 │日在露天拍賣│5日下午7│00000000(台│││刑法第339條之4第1│││││網站上購買│時46分│北富邦銀行虛│││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PSV2007遊戲││擬帳戶)│││財罪,均累犯,各處有│││││主機等物│││││期徒刑壹年肆月。││├──┼───┼──────┼────┼──────┼────┼────┼──────────┼──────────┤│118│被害人│於105年8月4│105年8月│000-00000││10,450元│謝明儒、朱吉盛共同犯│上訴駁回。│││ 洪聖博 │日在露天拍賣│6日上午8│00000000000│││刑法第339條之4第1│││││網站上購買遊│時許│(台北富邦銀│││項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戲主機││行虛擬帳戶)│││財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附表二: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1│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存簿│壹本│├──┼───────────────────────────┼────┤│2│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壹張│├──┼───────────────────────────┼────┤│3│中華郵政屏東大埔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存簿│壹本│├──┼───────────────────────────┼────┤│4│中華郵政員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存簿│壹本│├──┼───────────────────────────┼────┤│5│中華郵政員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壹張│├──┼───────────────────────────┼────┤│6│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簿│壹本│├──┼───────────────────────────┼────┤│7│中華郵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壹張│├──┼───────────────────────────┼────┤│8│中華郵政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存簿│壹本│├──┼───────────────────────────┼────┤│9│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號手機│壹台│├──┼───────────────────────────┼────┤│10│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用戶識別卡│壹張│├──┼───────────────────────────┼────┤│11│門號儲值卡│玖張│├──┼───────────────────────────┼────┤│12│行動電話門號用戶識別卡│拾肆張│├──┼───────────────────────────┼────┤│13│無限網卡│壹張│├──┼───────────────────────────┼────┤│14│讀卡機│貳台│├──┼───────────────────────────┼────┤│15│黑色脫鞋│壹張│├──┼───────────────────────────┼────┤│16│灰色外套│壹件│├──┼───────────────────────────┼────┤│17│灰色上衣│壹件│├──┼───────────────────────────┼────┤│18│黑藍色運動長褲│壹件│├──┼───────────────────────────┼────┤│19│筆記型電腦│參台│├──┼───────────────────────────┼────┤│20│教戰手冊│參張│├──┼───────────────────────────┼────┤│21│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用戶識別卡│壹張│├──┼───────────────────────────┼────┤│22│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用戶識別卡│壹張│├──┼───────────────────────────┼────┤│23│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用戶識別卡│壹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