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287號
原   告  林宜秀
上列原告因與 張德欽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