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73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南星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
理由本件被告李南星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73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期審理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書記官邱郁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