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聲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聲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李育勉
相 對 人  吳宗翰
訴訟代理人  黃嘉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內容,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許可將本院一零六年度板簡字第六五九號
事件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
碟交付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
。另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
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
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
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
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
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了解兩造辯論理由及內容,及向法
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律師訴訟之必要,爰聲請交付106年度板
簡字第659號事件於106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
音內容等情。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板簡字第65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又聲請人復已
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故聲請
人本件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
如主文所示。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
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
其注意遵守。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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