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8年度板秩字第235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乙○○
08室
甲○○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8年
9月11日以北縣警海秩75字第0098003710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吸食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各處拘留壹日。
K他命伍包(淨重5.55公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乙○○、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下同)98年8月2日19時許。
(二)地點:台北縣板橋市縣○○道○段○○○號3樓308室
(三)行為:吸食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乙○○、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2)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扣押筆錄1份及台灣檢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乙份附卷可稽。
(3)K他命五包(淨重5.55公克)扣案可佐。
三、扣案之K他命五包(毛重5.55公克)為被移送人甲○○所有
,已據供明在卷,且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
依法宣告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