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23號聲請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甲○○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