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8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8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85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零柒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壹仟玖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十二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向聲請人申請「台新銀行通信貸款」借款參拾萬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通信貸款約定書」及「通信貸款應行注意事項」詎料相對人於申辦貸款後即未依約正常繳納帳款,截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止,共累220748元未為清償,經聲請人迭次催索,相對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相對人履行之必要,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王宣雄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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