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催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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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催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催字第2號聲請人聯弘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2、請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3、請更正為正確附表(附表所載付款人有誤)。
4、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