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10號上訴人即被告國際中橡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公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40,043元,應繳裁判費434,46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