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9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90號原告中華兩岸消費者優質商品評鑑協會代表人 林和珅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間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附訴願決定書及嗣後提出之原處分書內容,屬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就被告臺北市政府之代表人,誤列為勞動局,有未依法表明代表人姓名之情形,請遵期補正被告之代表人姓名: 郝龍斌 (市長)。
三、原告起訴狀所列訴之聲明內容不明,請遵期查認補正是否係請求:撤銷原處分(即被告103年1月23日府勞動字第00000000000號裁處書)及訴願決定。
四、原告應另提出最新之原告登記資料,以證明所列代表人有合法代表權限,並應提出補正上開事項之書狀正本及其繕本各1份,以資憑辦。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