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04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周錦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玉山銀行信用卡部、VIVA購物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請求原因事實。
二、查報相對人玉山銀行信用卡部、VIVA購物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法定代理人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