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517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法定代理人 孫效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甯忠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並表明其正確之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517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法定代理人 孫效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甯忠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並表明其正確之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