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4483號
原 告 明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志成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 律師
被 告 寶碩財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介宇
訴訟代理人 王瑩婷 律師
簡維能 律師
郭鐙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日下午四時
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具狀陳報原證15之四家公司之詳細品名
、規格、各類數量及詳細費用之明細。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繡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