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26號原告美商樂思化學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 律師
簡良夙 律師被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明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
書記官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