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9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9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美之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米漢民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明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