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司調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調字第1203號

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理人 蔡性道林憶茹蘇秋慧張光怡姜岢忻 、陳妙

貞、 林碧敏

相對人 蔡欣紜蔡翎妃郝翎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相對人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調解,相對人住所於高雄市大社區,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文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