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320號

原告 張雯君

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具狀追加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於110年9月14日簽立之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總額新臺幣(下同)1,694,304元之分期付款債權及利息債權均不存在」,其事實仍有不明,且未繳納追加聲明之第一審裁判費,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點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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