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320號
原告 張雯君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具狀追加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於110年9月14日簽立之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總額新臺幣(下同)1,694,304元之分期付款債權及利息債權均不存在」,其事實仍有不明,且未繳納追加聲明之第一審裁判費,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點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