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76號原告高雄市那瑪夏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孔賢傑 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 律師被告愛尚富康醫旅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峻丞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劉峻丞為被告愛尚富康醫旅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8日提起本件訴訟,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吳敏如 ,嗣於112年5月1日變更登記為劉峻丞,有被告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劉峻丞為被告法定代理人承受本件訴訟,爰依職權裁定由劉峻丞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