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90號原告 李方英玉 訴訟代理人 鄭凱元 律師被告 黃美華
黃信源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青怡
法官侯弘偉法官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書記官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