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628號債權人 廖文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昆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
狀附證據不符)(系爭債權債務關係似存於赫亞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與許昆生間)。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究為「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或「民國105年1月1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