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12號原告遠雄航空自由貿易港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鈞耀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 律師
蘇弘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近鐵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後為訴之追加,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349,7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6,595元,原告前已繳納292,016元,尚欠964,5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