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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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國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國字第129號原告 許凱銘 應受送達處所:新北市中和區郵政3之
許倖慈 應受送達處所:同上 劉蓓慈 應受送達處所:同上 劉宜珺 應受送達處所:同上上列原告與被告最高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查本件原告訴之訴之聲明(見本院卷第47頁)第1項及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兆5,068億1,000萬元(計算式:1兆5,068億元+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億4,616萬8,000元,另訴之聲明第4項請求被告登報道歉,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綜上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億4,61
7萬1,000元(計算式:99億4,616萬8,000元+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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