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5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5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9537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務人杉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光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零壹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5年10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62,01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㈡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Y262864、Y421781、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HN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W009836、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Y014975、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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