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司簡調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簡調字第189號聲請人 周朝宗 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代理人 孫裕傑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子毫 間返還房屋等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子毫間 返還房屋等事件,惟聲請人代理人已表示相對人經通知未到庭,私下亦無法與相對人取得聯繫,本件無調解之可能,已不願調解,請求終止本件調解程序,直接進入訴訟程序等語,有本院民國103年9月23日調解程序筆錄一紙附卷可參,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的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