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聲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總瑩建設份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
  幣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
  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聲請人另應陳報相對人持本院97年度司票字第3079號民事裁
  定聲請本院強制執行之執行事件案號,以便本院調卷查明聲
  請人停止執行之聲請應否准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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