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調補字第26號
聲 請 人 乙○○
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請求調解之金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本件之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陳明本
件請求之金額,並按此金額繳納裁判費(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
,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
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
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
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
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