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字第45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家輝
林佳宜何家瑜莊竣傑江品萱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一編號10所載「押忍番長遊戲機」之數量「2台」應更正為「1台」。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關於附表一編號10所載「押忍番長遊戲機」數量為「2台」之內容,經查扣案「押忍番長遊戲機」之數量為1台,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查扣物品照片可稽。從而,上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內容有前述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就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簡易庭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