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雅雯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雅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雅雯因強盜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張雅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2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0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強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99年度訴字第3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7年、6月,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與前案接續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於民國99年4月3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1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7月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7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4月1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惠茹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