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原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原訴字第3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韋成 被上訴人即原告 金明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7年原訴字第3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38,7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