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9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9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91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張崇哲律師
江彗鈴律師 林志銘 律師被告丁○○
號(現因另案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六六三號、第四五二四號)及移送併案(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六五六一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丙○○、丁○○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各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丙○○及丁○○均明知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能預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予姓名、年籍不詳之他人使用,將可能被該人或其所屬之犯罪集團用於掩飾身份,以避免遭警方查緝,進而便利實施詐欺等財產犯罪,竟仍在不違背渠等本意之情形下,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犯罪之犯意聯絡,先由丁○○將其所有之復華商業銀行鹿港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鹿港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玉山商業銀行彰化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及提款卡,及不知情之妻子 吳慧玲 (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鹿港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之提款卡,於九十三年九月間某日在彰化縣○○鄉○○路○段「二○○一便利商店」前,均交由丙○○代為出售,丙○○隨即依照報紙分類廣告上刊登之收購帳戶廣告,打電話與某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聯絡後,即在彰化縣內某不詳地點,以每帳戶新臺幣(下同)三千元之代價出售予該男子。而該男子取得前揭帳戶後,隨即於附表所示時間,向附表所示之民眾傳遞信用卡遭盜刷之不實簡訊,並要求渠等持金融卡至金融機構所附設之自動櫃員機前依指示操作,而以此種詐術致渠等一時大意未詳加查證即信以為真,而持自己所有金融卡前往住家附近自動櫃員機操作,並各轉出如附表所示金額至丁○○所出售之前揭帳戶內。 嗣因渠 等察覺受騙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乙○○、戊○○及甲○○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案。
理由
一、被告丙○○及丁○○於準備程序中,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裁定由法官一人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先此敘明。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丙○○及丁○○之自白。
(二)被害人乙○○、戊○○、甲○○及己○○於警詢中之指述。
(三)復華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影本、歷史交易清單各一份。
(四)第一商業銀行客戶資料查詢單一份。
(五)玉山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影本、歷史交易清單各一份。
(六)中華郵政公司鹿港郵局開戶資料影本、歷史交易清單各一份。
(七)轉帳交易明細表五紙。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四、如不服本判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錫威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受騙民│受騙匯款│匯款地點│金額│匯入之帳戶│││眾│時間││││├──┼───┼────┼────┼───┼──────┤│一│乙○○│93年9月3│臺南市西│56864│丁○○復華商││││0日22時│門路郵局││業銀行鹿港分││││許│││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978520號)│├──┼───┼────┼────┼───┼──────┤│二│己○○│93年9月3│不詳│67498│丁○○中華郵││││0日23時│││政公司鹿港郵││││許│││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52699號)│├──┼───┼────┼────┼───┼──────┤│三│己○○│93年10月│不詳│77341│丁○○玉山商││││1日0時許│││業銀行彰化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四│戊○○│93年10月│臺中市漢│49860│吳慧玲第一商││││8日20時│口路郵局││業銀行鹿港分││││許│││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5號)│├──┼───┼────┼────┼───┼──────┤│五│甲○○│93年10月│臺南市開│99869│同上││││10日20時│元路郵局││││││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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