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 石居福 被告 楊順程
王貞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饒佩妮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