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8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木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木江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木江因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又「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臺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再者,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裁定意旨復認為上開更定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刑期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合先敘明。
三、查受刑人簡木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經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本院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
4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210號、100年度簡上字第69號、100年度簡上字第127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就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7日
書記官施鴻均附表:受刑人簡木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5月20日上午9│99年10月6日下午│100年1月16日凌晨│││時為警採尿時點往│3時20分為警採尿│0時13分為警採尿│││前回溯5日內│時點往前回溯5日│時點往前回溯5日││││內│內│├────────┼────────┼────────┼────────┤│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244號│偵字第2253號│毒偵字第421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99年度簡上字第│100年度簡上字第│100年度簡上字第││事實審││210號│69號│127號││├────┼────────┼────────┼────────┤││判決日期│100年2月15日│100年9月5日│100年9月30日│├───┼────┼────────┼────────┼────────┤│確定│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99年度簡上字第│100年度簡上字第│100年度簡上字第││判決││210號│69號│127號││├────┼────────┼────────┼────────┤││判決│100年2月15日│100年9月5日│100年9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是│是│是││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969號(已│執字第2921號│執字第3241號│││執行完畢)│││└────────┴────────┴────────┴────────┘┌────────┬────────┬────────┬────────┐│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25日晚上│││││9時41分為警採尿│││││時點往前回溯96小│││││時內│││├────────┼────────┼────────┼────────┤│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21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0年度簡上字第││││事實審││127號││││├────┼────────┼────────┼────────┤││判決日期│100年9月30日│││├───┼────┼────────┼────────┼────────┤│確定│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0年度簡上字第││││判決││127號││││├────┼────────┼────────┼────────┤││判決│100年9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是││││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2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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