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7號聲請人苗栗縣南庄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森榮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請求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惟漏載附表,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相對人呂森榮及債務人 李文欽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以利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辦理。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