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1260號債權人新竹縣竹東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呂政權」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甲○○○○○○」。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