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56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原慶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緝字第8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趙原慶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IPHONE8PLUS手機壹支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20條
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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