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09年度埔小字第3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陳洪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
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第27條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09年2月18日起訴前,被告之戶籍地已於95年
10月16日遷入臺中市○區○○路0段00號11樓之11(此有本
院依職權查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可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及第27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政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