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士勛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8年度毒偵字第13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藍士勛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沾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1包,其內殘
留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客觀上難以與之分離,亦屬毒品違
禁物,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扣案之吸食器1組及殘渣
袋1個,雖為被告所有,然與本案被告吸食第二級毒品之犯
行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明理由(應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