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501號
原   告  徐新標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榮貴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
8,5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萬9,500元
×原告主張遭占用面積3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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