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7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7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720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潘傑民 債務人麗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能昌 債務人張能昌債務人 張國楨 債務人 張鐘碧 銀債務人 張婷茹 債務人 張雅純 債務人 張景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伍萬捌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5720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墊付期六個月以內│墊付期超過六個月││││││按約定利率百分之│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二十計│├──┼────────────┼───────────┼────────┼────────┼────────┤│001│358,654元│104年5月12日│7.29%│自104年6月13日起│自104年12月13日││││││至104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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