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原告 賴欽賢
鄭碧桃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駿民 律師被告 楊勝雄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交上訴字第26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李政庭法官孫啓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書記官黃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