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3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原上訴字第2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34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彩娟 選任辯護人 王雅雯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03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2546、46440號暨併辦案號:同署110年度偵字第45404號、111年度偵字第20260、20261、20262、19191、20986、23054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663、2664號),就刑的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刑的部分撤銷。
前開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叄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原判決以:上訴人即被告高彩娟(下稱被告)依一般社會通常生活經驗,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交由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詐欺社會大眾轉帳或匯款至該帳戶,成為所謂「人頭帳戶」,作為對方收受、轉匯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轉匯後即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基於縱將帳戶資料交給他人,他人可能利用該帳戶犯詐欺取財罪,並利洗錢之實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李國樑 」之人之指示,於民國110年7月5日某時許,在「李國樑」所指派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小豬」之人之陪同下,至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台新商業銀行七賢分行,將「李國樑」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帳號設定為其名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帳號後,即將系爭帳戶之提款卡、存摺、密碼及網路銀行轉帳密碼交給「李國樑」。嗣「李國樑」、「小豬」所屬之詐欺集團取得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轉帳密碼後,即與同集團其他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同集團成員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訛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陸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至系爭帳戶,如附表編號1至12、14至20所示之人匯入之款項旋遭同集團成員轉匯而出,藉以製造金流之斷點,而掩飾或隱匿該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人匯入之款項則因系爭帳戶於110年7月8日經列為警示帳戶,幸未遭同集團成員提領或轉匯而出,而未及掩飾或隱匿此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部分)、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如附表編號1至12、14至20所示部分)、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洗錢未遂罪(如附表編號13所示部分)。被告以一交付行為,同時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既遂、1次幫助洗錢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既遂罪。
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均陳明僅就原判決科刑部分上訴,對原判決事實部分未上訴(見本院卷第121、265頁),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本院審理的範圍僅及於原判決所處之刑的部分,不及於原判決所認定事實部分,惟被告之犯罪情狀仍為量刑審酌事項。
三、有罪之判決書,刑罰有加重、減輕或減免者,應記載其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4款定有明文。又同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其所指之「刑」,係指法院基於應報、威嚇、教育、矯治與教化等刑罰目的,就被告犯罪所科處之主刑及從刑而言。因此法院對被告之犯罪具體科刑時,關於有無刑罰加重、減輕或免除等影響法定刑度區間之處斷刑事由,以及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暨其他影響量刑之因素,均係法院對被告犯罪予以科刑時所應調查、辯論及審酌之事項與範圍。故本件關於「刑」之審判範圍,尚非僅限於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之量刑事項,亦包括被告有無其他法定加重、減輕規定及能否依各該規定加重、減輕其刑之事由(參照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89號判決意旨)。經查:㈠按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於偵查及原審、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對於所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罪自白不諱,如前所述,應有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
㈡被告既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
,為洗錢罪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四、原審對被告為有罪判決,固非無見,惟按刑法第57條第10款所稱犯罪後之態度,本屬主觀事項,包括行為人犯罪後,有無悔悟等情形;犯後態度如何,尤足以測知其人刑罰適應性之强弱。被告在緘默權保障下所為之任意陳述,而坦承犯行,不惟可節省訴訟勞費,使明案速判,更屬其人格更生之表徵,自可予以科刑上減輕之審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084號判決意旨)。而行為人於犯罪後是否善盡民事賠償責任,亦屬犯罪後之態度問題。被告於原審及本院準備及審理時均自白犯罪,其對原判決事實部分未上訴,如上述,又被告於本院已與告訴人 蔡真穎黃琬宸謝育誠李彥霖吳宜柔 達成調解,並經告訴人李彥霖、吳宜柔同意法院給予輕判等情,並依調解條件對告訴人蔡真穎履行完畢,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查查,復有辯護人具狀提出之匯款證明(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97頁),應納入被告本件犯罪後態度之觀察,堪認被告犯罪後之態度已有改變,原審未及審酌此部分有利被告之量刑因素,尚有未洽。是被告上開請求本院從輕量刑,為有理由。原判決既未及審酌前揭有利於被告之量刑因素,即有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就原判決關於刑的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五、爰審酌被告貿然將其系爭帳戶資料供「李國樑」、「小豬」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手段雖屬平和,惟此使詐騙者得以掩飾真實身分,且被害人受騙後匯入之款項一經提領,即製造金流斷點,增加查緝犯罪之困難,並助長社會犯罪風氣,及被告尚非實際參與本案詐欺取財、洗錢正犯之行為之犯罪手段,且其犯罪之動機及目的係為貸款以償還防疫旅館之費用,據被告提出自主管理專案規範及生活規範切結書、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集中檢疫通知書及提審權利告知(見原審金簡上卷第101至105頁)可稽,復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任何利益;兼衡被告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前科素行,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且其於本院已與部分告訴人(詳上述)達成調解,復取得其中告訴人李彥霖、吳宜柔同意法院給予輕判,就告訴人蔡真穎部分已依調解條件履行之情;暨其國中畢業(自陳為高職肄業與戶籍註記不符)之智識程度,工作為救生員,未婚、獨居之生活經濟狀況(見原審金簡上卷第220頁,本院卷第13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及併科罰金,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旭華提起公訴及檢察官陳旭華、王聖涵、陳建良、葉育宏移送併辦,檢察官劉成焜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陳文貴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錫欽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編號被害人詐欺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款帳戶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1 王千晏 ︵提出告訴︶王千晏於110年6月12日,因瀏覽網路廣告後,加暱稱「益鼎E指賺-每日收入」之人為LINE好友,而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得以Mitrade網站投資獲利 云云 ,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110年7月6日13時27分40秒30,000元系爭帳戶①證人即告訴人王千晏於警詢之證述(見偵42546卷第12至20頁)②第一銀行存摺影本、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42546卷第27至46頁)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8132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2 張敬淳 ︵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7日先以IG暱稱「ALVIN」結識張敬淳,張敬淳遂加對方及暱稱「 陳輝 」之人為LINE好友,而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使用某網站註冊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110年7月5日15時2分7秒50,0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敬淳於警詢之證述(見偵46440卷第5至7頁)②匯款明細內容、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46440卷第40至44頁反面)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8132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110年7月5日15時2分51秒30,000元3︵併辦一︶ 李彥緯 ︵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日先以IG暱稱「 李妮 NICKY」結識李彥緯,李彥緯遂加對方為LINE好友,而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有在拍一些個人給粉絲的福利影片,須先加入網站「theta.xts.group」會員,及提升會員等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110年7月5日14時52分12秒50,0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彥緯於警詢之證述(見偵45404卷第17至18頁)②查詢12個月交易/彙總登摺明細、LINE、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截圖(見偵45404卷第23至30頁)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8132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110年7月5日14時58分40秒34,000元110年7月6日13時20分42秒32,000元110年7月6日13時22分17秒30,000元4︵併辦二編號1︶ 李謙柔 ︵提出告訴︶李謙柔於110年6月7日,因瀏覽google網路廣告後,加暱稱「 張敬軒 」之人為LINE好友,而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得以Mitrade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110年7月6日13時22分43秒30,0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於李謙柔警詢之證述(見偵43697卷第15至18頁)②手寫匯款紀錄、LINE對話紀錄(含匯款照片)截圖(見偵43697卷第75至121頁)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8132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5︵併辦二編號2︶ 陳毅恩 ︵提出告訴︶陳毅恩於110年7月5日前某日,因瀏覽YES123網站數位貨幣代操人員徵求廣告後,加暱稱「 謝誠翰 」之人為LINE好友,而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至億比特網站操作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110年7月5日14時43分31秒15,0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於陳毅恩警詢之證述(見偵10387卷第6頁正反面)②華南銀行存摺影本、簡金柱身分證、存摺照片、交易結果畫面、USDT交易畫面、YES123網頁廣告、LINE對話紀錄、資訊、億比特網站通知截圖(見偵10387卷第9至10頁反面、第14頁反面至37頁)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8132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6︵併辦二編號4︶李彥霖︵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底某日先以IG帳號「_xuan0113」結識李彥霖,李彥霖遂加其所介紹之暱稱「崇華」、「沛晴」、「佳能資訊專線人員」為LINE好友,而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使用「pp.cmnae.com」網站進行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110年7月5日18時50分8秒39,0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彥霖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0387卷第38頁正反)②即時轉帳畫面、LINE對話紀錄、Dcard頁面、佳能資訊資產移轉頁面截圖(見偵10387卷第39至51頁)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8132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7︵併辦二編號5︶ 鄭爾文 ︵提出告訴︶鄭爾文於110年7月5日前某日,因瀏覽網路廣告後,加所附聯絡資訊為LINE好友,並加其所介紹之暱稱「宏燁」之人為LINE好友,而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得以「彩世界」網站博弈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110年7月5日15時56分53秒(併辦意旨書漏載此筆匯款)15,000元(併辦意旨書漏載此筆匯款)①證人即告訴人鄭爾文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0387卷第52至55頁)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彩世界網頁、客服對話紀錄、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一銀行存摺影本(見偵10387卷第56、58至73頁)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8132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110年7月6日14時34分37秒30,000元8︵併辦二編號6︶ 張珈綾 ︵提出告訴︶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間先以IG暱稱「歐文哥」結識張珈綾,張珈綾遂加對方及其介紹之暱稱「馬驥疆」之人為LINE好友,而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使用「日盛」網站操作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110年7月5日14時54分28秒30,0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張珈綾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0387卷第74至75頁)②臺幣轉帳、交易結果通知畫面、LINE對話紀錄、網站頁面截圖(見偵10387卷第76至77頁)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8132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9︵併辦二編號7︶ 廖珮佁 ︵提出告訴︶廖珮佁於110年7月5日,因瀏覽「BODA」投資網站,並加暱稱「Adam.K」之人為LINE好友,而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得以「BODA」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110年7月5日15時19分41秒5,0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廖珮佁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0387卷第78至80頁)②自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投資訊息截圖(見偵10387卷第82至90頁)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8132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10︵併辦二編號8︶ 孫思婷 ︵提出告訴︶孫思婷於110年7月5日前某日,因瀏覽網路廣告後,加暱稱「 盧智凱 」、「FUSION客服中心」之人為LINE好友,而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得以「FUSION」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110年7月5日18時45分17秒(併辦意旨書漏載此筆匯款)30,000元(併辦意旨書漏載此筆匯款)①證人即告訴人孫思婷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0387卷第91頁正反面)②LINE對話紀錄、臺幣轉帳結果、交易結果畫面截圖(見偵10387卷第92至94頁)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8132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110年7月5日18時49分6秒30,000元110年7月6日12時28分6秒(併辦意旨書漏載此筆匯款)50,000元(併辦意旨書漏載此筆匯款)110年7月6日12時30分55秒38,000元11︵併辦二編號9︶蔡真穎︵提出告訴︶蔡真穎於110年6月30日,因瀏覽手機遊戲內之廣告後,加暱稱「 李藤 」之人為LINE好友,而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得以「maxxis.fujibee777.com」網站博弈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110年7月6日14時32分24秒30,0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蔡真穎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0387卷第97至100頁)②自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截圖、存摺影本、網頁頁面、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0387卷第102至103、107至121頁)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8132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12︵併辦二編號10︶ 黃淑菁 ︵提出告訴︶詐欺集團人員於110年5月28日13時17分許,以臉書私訊黃淑菁,佯稱:有無兼職意願,得加入帳號「t77ace」為LINE好友云云,黃淑菁遂加該帳號為LINE好友,而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申辦佳能資訊之帳號,得操作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110年7月5日16時42分8秒30,0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黃淑菁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0387卷第122至123頁)②佳能資訊網站頁面、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截圖、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10387卷第124至140、231頁)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8132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13︵併辦二編號11︶林 文彥 林文彥 於110年7月2日,因瀏覽IG交友廣告,加上載聯絡資訊為LINE好友,而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有個交友群組,須先加入網站「theta.xts.group」會員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110年7月6日16時20分3秒(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0年7月5日)10,000元①證人即被害人林文彥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0387卷第141至142頁反面)②轉帳成功畫面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0387卷第143頁)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8132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14︵併辦二編號12︶吳宜柔︵提出告訴︶吳宜柔於110年7月6日,因上網自行搜尋投資訊息,而加入「經濟速日收入」為LINE好友,遂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得加入「BCIOMT」會員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110年7月6日13時3分42秒5,0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吳宜柔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0387卷第144至146頁反面)②交易結果畫面、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0387卷第147頁反面至157頁)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8132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15︵併辦二編號13︶ 賴宣聿 ︵提出告訴︶詐欺集團人員於110年4月30日先以緣圈交友軟體暱稱「 愷歆 」結識賴宣聿,賴宣聿遂加對方為LINE好友,而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將資金投入幣拖網站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110年7月5日13時44分14秒100,0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賴宣聿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2635卷第67至69頁)②LINE對話紀錄、幣托網站頁面、訊息截圖、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見偵12635卷第83至87、93至95頁)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8132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16︵併辦二編號14︶ 姚佳伶 ︵提出告訴︶姚佳伶於110年7月5日,因瀏覽「全民智賺」網站後,加暱稱「每日任務收益得」之人為LINE好友,而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得註冊「BODA」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110年7月6日13時47分36秒24,0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姚佳伶於警詢之證述(見偵5873卷第4至5頁)②投資訊息、LINE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截圖(見偵5873卷第38至40頁反面)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8132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110年7月6日13時50分23秒10,000元110年7月6日13時51分7秒10,000元110年7月6日13時51分35秒4,000元17︵併辦二編號15︶黃琬宸︵提出告訴︶黃琬宸於110年6月28日,因瀏覽網路廣告後,加暱稱「 郭冠哲 」之人為LINE好友,而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得協助其代操以「ALPHA」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110年7月5日14時8分19秒40,0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黃琬宸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512卷第95至102頁)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截圖(見偵2512卷第117、144至153頁)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8132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110年7月5日14時22分10秒(併辦意旨書漏載此筆匯款)20,085元(併辦意旨書漏載此筆匯款)110年7月5日14時32分13秒10,000元18︵併辦三︶謝育誠︵提出告訴︶詐欺集團人員於110年7月2日15時起,以LINE暱稱「你的寶貝」、「聖毅」等帳號向謝育誠佯稱:於「coinbase.xts,group」網站投資,獲利頗豐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110年7月6日13時21分25秒20,0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謝育誠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9191卷第19至24頁)②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頁截圖、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見偵19191卷第29至34、36至40頁)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8132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19︵併辦四︶ 黃馨儀 ︵提出告訴︶黃馨儀於110年6月22日,因瀏覽網路廣告後,加暱稱「速益月賺無限」、「Marco」之人為LINE好友,而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得以「BCI0MT投資機構」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110年7月6日13時23分12秒30,0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黃馨儀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0986卷第29至36頁)②LINE對話紀錄、存款明細截圖(見偵20986卷第91至143、148頁)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8132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20︵併辦五︶ 陳郁文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 陳郁芳 ︶︵提出告訴︶陳郁文於110年7月2日前某日,因瀏覽網路社團「媽媽幸福計畫」後,陸續加暱稱「 瑀彤 」、「Eric羅」、「 張振宇 (Eden)」、「 胡惠欣 Annie」之人為LINE好友,而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得以「COMPANYGH」網站投資外幣買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110年7月5日13時49分40秒25,000元①證人即告訴人陳郁文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3054卷第13至18頁)②匯款紀錄截圖(見偵23054卷第21頁)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8132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備註:告訴人、被害人之匯款時間、金額(倘有匯款手續費均略計)均以卷附交易明細表為準。併辦一: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4540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併辦二:同署111年度偵字第20260、20261、20262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663、266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其中附表編號1、2、4至15部分)併辦三:同署111年度偵字第1919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併辦四:同署111年度偵字第2098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併辦五:同署111年度偵字第2305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